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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11.18理大外衝突 爭拗衣著供辭 暴動罪成理大生申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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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8日警方包圍理大,示威者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多人被捕及被控暴動罪。其中涉及18名被告一案有13人不認罪,早前均被判罪成,案發時20歲、被判囚4年3個月的理大生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昨日親自陳辭爭議原審法官無審視有關其衣著的證供,無證據顯示他事前知悉有暴動發生;答辯方則認為可憑暴動情况等「疊加效應」推論申請人涉案。上訴庭考慮後即日拒絕申請,認為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書面判辭待頒布。

指原審未處理母親證供

上訴申請人為陳卓男(案發時20歲),候審期間已完成大學學位,答辯人為律政司長。申請人陳辭稱,原審法官沒處理其母親的證供,母親能解釋其黑色系裝扮的來源,證明涉案衣物非特意購買,法官憑環境因素、如暴動的暴力程度定罪和指他構成鼓勵,並不穩妥。

答辯方同意原審法官沒在裁決書對申請人母親的證供作觀察,但指其母親並不知道申請人使用口罩的意圖及案發當天的行程,其證供無關宏旨,不用駁斥。對於申請人衣著,答辯方指若衣物是特意買固然罪責更重,惟假設申請人原先已有該套衣物,他在案發當時當地穿著,已能讓法庭推論他涉案。

答辯方續指,正常市民不會在恍如戰場的涉案暴動出現,申請人無因由出現在場,他住天水圍,當日不需回校,原審法官已分析其現身的時間和地點,且申請人另被搜出4個口罩。申請人回應稱案中無證據證明他事前知悉正有暴動發生,又指在遍佈催淚煙的環境下很難無保護裝備便進入暴動範圍。

【案件編號:CACC 116/23】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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