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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例放寬豁免 准未持牌龕場續營運 關注組織斥「搬龍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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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2017年6月底生效,私營骨灰龕場需領牌或獲取豁免書營運,後者不准新出售或出租龕位。為避免私營龕場大量「清灰」,政府建議修例改變申請豁免書條件,預計若修例獲通過,有13間骨灰龕場將符合條件申請豁免書,涉約3.6萬個龕位。各界關注骨灰龕法案大聯盟認為若修例通過,會立下不良先例,部分龕場毋須經城規會審批及補地價,只要符合屋宇安全、消防及環保條例等就有「免清金牌」繼續營運,形同「放生」,有如為不合資格龕場「搬龍門」。

政府:免大規模清灰

上述條例設立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並容許1990年1月1日前已營辦、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起停售龕位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申請豁免書,獲批者可繼續以截算時間當刻的規模營運,但不准新出售或出租龕位。

政府昨就修例建議發表諮詢文件,指截至今年3月底,60間正申請牌照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中,24間因不符申請豁免書資格或計劃繼續出售龕位而無申請豁免書,若最終不符申請牌照要求,便須結束營業,導致大規模「清灰」,影響先人和家屬權益。

13間將符資格 涉3.6萬龕位

政府建議將豁免書基本資格由現時1990年前開始營辦的要求修訂為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前;停止出售安放權的「截算時間」由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起,延至2017年6月30日起。據初步評估,上述24間骨灰龕場中,13間將符條件申請豁免書,涉3.6萬個龕位。

2014年前開始營辦 皆可申請

政府稱秉持務實和體恤原則處理「截算前骨灰安置所」,以糾正設發牌制度前違規的違規情况,並盡量避免因相關骨灰安置所結業而須遷移大量已安放的骨灰或令已買龕位者身故後無法安放骨灰,引致社會不安。

其他修訂包括提高不遵從執法通知的罰則,由最高罰款1萬元,改為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50萬元和監禁半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500萬元和監禁兩年。另建議新增罪行,包括將持牌者出售龕位超出「骨灰安放容量」、即「超賣」龕位列為刑事罪行。

各界關注骨灰龕法案大聯盟召集人謝世傑稱,擬議修訂有如為不合資格龕場「搬龍門」,部分未申請豁免書的龕場選址存在各樣問題,舉例有龕場每逢春秋二祭有大量穿梭巴士停泊場外道路,造成交通擠塞,該龕場曾多次向城規會申請改劃用途,後來撤回。他說「清灰」問題在立法時已有充分考慮,食環署會在各區骨灰安置所設暫存服務,以應付將來有可能出現的「陣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