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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目撞斃外籍漢罪成 不欲失宿舍求非監禁刑罰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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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一輛消防車沿西貢公路行駛,撞倒騎單車的外籍男子,致對方重傷不治。涉事消防車司機受審後被裁定危險駕駛罪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成,案件今(1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辯方冀判罰款或緩刑,指被告一旦入獄恐連累家人遷出宿舍及失去輪候公屋機會。惟裁判官指家人住宿非量刑因素,案情嚴重且涉及人命,判入獄4周。宣判後,辯方指被告表現激動,自稱「坐幾耐都得」,但不能連累家人,要求覆核判刑,裁判官聽罷陳辭後,應辯方要求將判刑押後5月27日。

被告姚志明(55歲)案發時為消防隊目,現已退休。辯方求情指,被告對於導致事主去世感後悔,事發後主動為事主做法事打齋,冀判處罰款,但遭裁判官劉淑嫻駁斥「一條人命唔係用錢去計」;辯方又指,被告退休後原本可繼續居於消防宿舍,但入獄後恐被當局沒收宿舍,令家人受累被遷出宿舍,造成家人關係破裂,劉官聞言後指「冇得住就關係破裂,佢家人關係都幾差。」

劉官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擔任消防員29年,從沒有任何駕駛定罪紀錄。被告熱愛工作,以做消防員為榮,事發後患上抑鬱症。逾百名消防處同僚為被告寫信求情,當中消防處副處長的信中提及,被告曾參與撲救1996年油麻地嘉利大廈五級火災與2016年九龍灣淘大工業村迷你倉四級火災。

劉官續指,被告受審時仍以眼疾為由抗辯,對其悔意表示保留。事件導致事主去世,惟被告案發時行車沒有超速,他只留意消防車兩側,欠缺觀察更遠方向,其駕駛態度未至惡劣,判他入獄4周。其後辯方要求覆核判刑,表示被告退休後可以居於宿舍,等待輪候退休公務員的配額公屋,但一旦入獄便會被屋署取消輪候資格,遂法庭再押後判刑,讓被告還押日子延長至4周。劉官質疑即使失去配額,「佢都有得排(公屋),好似一般市民咁排」,但應辯方要求押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