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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建造業付款條例草案 遭拖數者有停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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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發展局昨向立法會提交《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禁止分判商與下層工程公司合約設有「先收款、後付款」等不公平條款,規定收到付款申索時須在限期內回應及付款,設審裁機制解決付款爭議,並授權申索方遭拖欠款項時可停工。該局稱建造工程任何一方拖欠款項會對整個供應鏈構成財政壓力,條例提供機制讓雙方在合約中期可獲具約束力裁決,盡早解決「拖數」爭議,防止雪球愈滾愈大,造成惡性循環,令各方現金流維持健康,從而減少工人被「拖糧」風險。

禁上層先收錢後付分判

草案今日刊憲,8個月後生效;本月29日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爭取今年下半年通過。草案列明禁止建造工程合約設「有條件付款」條款,如不能先從上層分判商收錢後才付款給下家,並規定付款方收到付款申索後須30日內回應,60日內支付。如沒在限期內回應及付款,下家可在28日內提請審裁,55個工作天內有裁決。如付款方未在裁定限期內付款,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

草案授權申索方如在限期後仍未能收款(不包括金額爭議),停工或減慢進度不會被視為違約,但須5天前通知,並在收款後5天內復工。

發展局指審裁機制具約束力

不宜劃一罰款限期支付

發展局指調查顯示建造業每年平均拖數約百億元,普遍被拖款逾半年,過去10年沒改善,原因歸咎各方在合約期間調解無約束力,需待工程完結才可仲裁解決;審裁機制則可在合約中期提供具約束力裁決,由提請審裁至付款方付款只需約3個月。

被問為何不直接設罰款機制規定指定期限內付款,局方指每宗個案有其獨特性,「有些未必是惡意拖數,可能只是觀點與角度」,經審裁處理較合適,不宜劃一限期罰則。局方說審裁裁決如獲法庭批准強制執行,付款方須就欠款繳付利息,下家亦可停工施壓,已具阻嚇性。

首階段僅公營項目實施審裁

條例適用於價值不少於500萬元建造工程合約,及不少於50萬元相關貨品及服務供應合約,私人住宅樓宇工程及非住宅樓宇小型工程不適用,局方稱是為免擾民。被問會否擔心分判商將合約拆細以避法規,局方稱這會造成行政壓力及工作量,相信不值得。

由於審裁涉及中途改設計等延長工期的付款爭議難度高,首階段僅公營項目合約實施審裁機制,其後才擴至私營。

分包商會稱准停工「好大轉變」

建造商會稱有助保證各方現金流

香港建造業分包商聯會會長伍新華指,分判商一般每月上繳工作進度再獲發款項,惟有時上家對應付金額認知有落差,造成拖糧或付款不足,分判商或沒錢出糧予工人。伍認為條例容許停工至少可助分判商「止血」,屬「好大轉變」,有助資金流轉。

香港建造商會會長林健榮歡迎條例,相信設機制有助保障供應鏈各方現金流,亦不擔心條例實施後會屢有工人停工,現金流改善後各方可如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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