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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指虐兒「嚴重傷害」門檻高 兒童權利會倡傷口深已須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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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今日繼續審議《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勞福局早前就相關草案提出5項修正,包括在草案增設附表,列出構成要舉報的「嚴重傷害」元素。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執行幹事黃惠玉昨向本報稱,附表中「嚴重傷害」的部分項目門檻過高,恐無法真正保護兒童,建議將當中的「身體虐待」及「疏忽照顧」擴展至造成較深傷口或大範圍傷口,以及長期或經常獨留兒童在家,也應舉報。

黃惠玉擔憂,若按附表,兒童要到喪失肢體、骨折或內臟損傷等才要強制舉報已太遲,難真正幫到他們,「因為去到這樣的情况,(即使)不是專業人士,只要一個有良知的人都應該要(舉)報」,認為政府應將附表中有關「身體虐待」的項目擴展至較深的傷口或大範圍傷口。

獨留家無傷多不告 異美加

她另指出,本港對於疏忽照顧兒童的法例措辭含糊,例如家長獨留兒童在家,若兒童沒受傷,「絕大部分是沒有上庭,可能warn(警告)就算」。她無奈稱,很多社工處理相關個案時有難度,建議當局將附表中有關「疏忽照顧」的項目擴展至長期或經常獨留兒童在家,並舉例加拿大、台灣及美國針對獨留兒童在家有清晰界限,即使兒童沒受傷,只要有潛在危險,已可起訴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