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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要阻嚇」 撞死人消防司機刑期覆核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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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輛消防車2020年12月於西貢公路近白沙灣路段撞斃六旬外籍單車漢,司機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判囚4周,辯方隨即覆核判刑稱被告可能因而失去宿舍及申請公屋資格。案件昨於觀塘裁判法院處理,裁判官劉淑嫻表示,不能忽視案件對死者家屬帶來的委屈及困苦,法庭有責任阻嚇不負責任駕駛者;公務員犯案後失去職位及福利而影響家人,並不構成特別理由,拒絕辯方覆核,維持原判。

被告姚志明(57歲)案發為消防隊目,現已退休。劉官早前裁決稱,接納被告對強光敏感,事發時可能受光線反射影響,情急下扭軚,撞向左前方的死者及黑色私家車,行為未構成危險駕駛,改判被告不小心駕駛罪成,判囚4周、停牌12個月及需自費參與駕駛改善課程。

原判囚4周 辯方望緩刑

辯方昨陳辭指出,被告原早擬認不小心駕駛罪,事後深感後悔,曾為死者「打齋」做法事,其精神狀况亦嚴重受影響,還押4周間已感受牢獄之苦,望法庭能維持4周監禁,但改判緩刑。控方則認為原本判刑合理,比起家屬的傷痛是微不足道。

無法申請公屋不成特別理由

休庭約半小時後,劉官裁決稱,即使考慮到被告判囚後將不符合公務員申請公屋的資格,以及家人亦可能因收入限額而無法申請公屋,法庭仍認為不構成特別理由。劉官強調,當汽車由不負責任的人駕駛,有可能成為嚴重兇器,令事主終身傷殘或死亡,法庭判刑時也要顧及死者家屬因事件而感到的不平。

【案件編號:KTCC 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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