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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目三度虛報個案 罪成候判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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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消防隊目在一小時內三度向消防處虛報個案,訛稱發生火警、有人困?,及企跳,令同袍為其疲於奔命,出勤消防員在企跳個案中定性報案人為惡意虛報。事後該名消防隊目被起訴,他經審訊後今日(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虛報火警警報罪成,一項導致警力浪費罪脫。裁判官直指被告身為消防員本應以身作則,其行為打擊處方一直教育公眾切勿虛報火警的努力,遂下令被告還押至6月7日候懲,並為他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劉浩殷(現46歲)現已停職。裁判官屈麗雯於裁決指,消防處2023年5月17日接獲3次報案,報案人分別指稱在東區醫院附近聽到火警警報、有人困於筲箕灣一幢住宅大樓內升降機,及有人在筲箕灣一商場的高處危坐,惟消防員到場後發現均是虛報。

屈官續指,報案人使用的電話號碼登記人正是被告,加上報案人是致電消防處一個內部且非公開的電話號碼,除了消防員以外,一般市民難以接觸該電話號碼,故裁定被告是報案人。辯方雖指被告是錯誤相信發生火警,屬善意虛報,惟屈官拒納辯方說法,指被告報案後拒絕留下聯絡方法,與善意幫助的想法相違,而且出勤消防員確認3次事件均是虛報,亦沒有任何跡象顯示個案可能發生,故裁定被告是明知而虛報火警,其3項虛報火警罪成;由於控方未能證明如何浪費警力故裁定浪費警力罪脫。

屈官在定罪後指,被告身為消防員本應以身作則,不應虛報火警,以免影響真正有需要的市民。惟被告作為不但有損消防員聲譽,更打擊處方一直教育公眾切勿虛報火警的努力,被告因本案丟失工作亦屬咎由自取。屈官明言本案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下令被告退押候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