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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手段裁涵非武力 拒審財案屬濫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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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辯方於審訊時爭議,立法會議員使用電子屏幕表決反對財案,做法和平理性,難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非法手段」。法官昨駁回辯方法律觀點,裁定「非法手段」包括非武力手段,始符合《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法官提到,立法會不應「機械式」(mechanically)自動通過財案,但若大多數議員拒絕審核財案內容,迫使政府順從其政治議程,則屬濫用權力。

根據國安法第22條,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犯罪,其中非法手段的範圍受關注。辯方提出多項關鍵法律爭議,包括在「同類規則」(ejusdem generis)普通法原則下,非法手段應和條文前述的武力手段類別相近。法官昨拒絕接納。

引譚得志案判辭 稱原意防各式危國安

法官首先引用人大訂立國安法的「5.22解釋」稱,鼓吹港獨、侮辱國旗和癱瘓立法會等非暴力行為,均可破壞國家安全。另根據「譚得志煽動文字案」上訴庭判辭,「惡意傳播錯誤信息」正是非暴力的危害國安行為。法官認為,國安法旨在防範任何危害國安行為,顛覆罪範圍不會限於武力或威脅武力手段。

官:按辯方解讀 立會放毒氣無罪

法官提到,若辯方認為非法手段僅限武力行為,意味有人攻擊立法會通訊系統、在立法會設施釋放有毒氣體等,都不會受國安法懲治。法官認為,若採納辯方狹窄解讀,會違反國安法立法原意,亦是荒謬、不合情理和不合邏輯。

庭上另一法律爭議是《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宣誓擁護基本法。控方指控初選參加者提倡「無差別」否決財案,或沒擁護基本法。法官考慮後裁定,立會不應自動通過政府的財案,但若大多數議員無視內容優劣否決財案,迫使政府順從議員政治議程,有違基本法104條;若有關行為具意圖破壞政府或特首權威,更不在話下。

辯方曾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稱,立法會議員運用否決權力或享有議會特權。法官反駁,議會特權並非絕對特權,加上本案串謀計劃不涉及任何議會程序和言論,控方指控各人未進入立會就參與謀劃,故特權法保障不適用於本案。

(初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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