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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法官指大部分初選參選人有共識為爭五大訴求否決預算案 可釀憲制危機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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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47名被告中,16人否認控罪受審。法庭今日宣判,其中李予信和劉偉聰罪脫,其餘14名不認罪被告均罪成。根據法庭頒下的裁決理由摘要,指立法會議員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審核和通過,若無差別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屬違反《基本法》第73和104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若此等行為具有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的意圖,更不在話下」,亦認為會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而為爭取五大訴求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肯定會達到《港區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所指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法庭相信,戴耀廷的否決財政預算案概念是《基本法》第50至52條中整體的否決權力及後果,即解散立法會及特首辭職,認為運用否決權僅為手段,目的正如戴耀廷於協調協議所指,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

法庭又認為,所有協調會議結束時,至提名期完結前,除少數仍有所保留及沒有參與初選的人士外,「運用否決權是絕大部分參選人已達成的共識。」法庭引用所有由戴耀廷製備的協調機制協議,當中清楚説明初選的作用和目的,表明初選參選人聲明一旦當選,他們會積極運用或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

法庭相信,各被告意圖造成的後果是迫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若不回應訴求便要辭職,又強調「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即必須全數回應五項訴求,而政府早已表明拒絕有關訴求,包括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故認為戴耀廷文章的「攬炒十步」之中,直至特首下台的一步,「或許並非如辯方所説的空想。」即使《基本法》容許特首在立法會已被解散時,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但亦代表政府執行任何新政策時都必遭嚴重阻礙,「政府和行政長官的權力和權威被大大破壞」,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

法庭裁定,初選案的串謀起始於首被告戴耀廷,指他於2019年12月在《蘋果日報》發表想法(即文章〈立會奪半 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並引起泛民主派注意,直至2020年3月和4月時,「35+」計劃的終極目的和用意已非常清晰,指戴耀廷藉此破壞、摧毁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法庭認為,若各方懷有控罪所指的意圖來參與謀劃,必然構成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或令成功的候選人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