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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學苑》:港大招標增國安條款 若校方「合理相信」供應商危國安可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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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去年審計報告指出不同機構未於招標文件及指引中加入維護國家安全內容。港大學生會《學苑》日前發文稱,港大更新招標文件時附設的「一般條款」,新增國家安全條款,列明倘港大「合理地相信」服務提供者會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可以取消投標者的參與資格(DQ);如已簽訂合約,港大亦可立即終止合約。

指若已簽約 亦可即時終止合約

《學苑》上周四(5月30日)在社交媒體發文,提到港大5月就校內數個食肆舖位展開招標,標書附上「提供服務合約的一般條款」,比對校方今年3月初的招標文件,已新增國家安全條款。

翻查上述共5頁的「提供服務合約的一般條款」文件,由港大財務及企業管理處今年3月更新,其中第25條款列明,如果服務提供者曾從事、正從事可能導致或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或活動,以致港大「合理地相信(is reasonably believed)」服務提供者從事這些行為或活動,港大保留取消投標者參與的權利。至於簽約後,若港大發現與服務提供者繼續合作會導致「違反國家安全利益」,或港大合理地認為情况將發生,亦可以即時終止合約。

校方未回應如何界定危國安

《學苑》在帖文稱上周已向校方查詢,包括校方在過程中會如何評估及判斷,未獲回覆;本報昨亦查詢如何界定服務提供者將作出「構成危害國安的行為」、被取消資格者日後可否再參與其他招標,尚待港大回應。

自《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不同機構或團體加強維護國安。教育局去年曾更新《國家安全:學校具體措施》指引,指學校做採購工作時,應在報價或招標文件中加入具體條款,並列明基於國家安全,容許學校取消供應商的資格和終止合約。

不過,早前審計報告指出,不同機構有待加強國安指引,例如去年指中文大學未有為「外間機構營運的校園設施」的招標文件、合約和指引中加入國安措施。

中大採購系統增國安條款

本報昨翻查中大「電子採購系統」,現設「維護國家安全條款」,中大列明如果承辦商可能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安的罪行,或中大「合理地認為」情况將出現,校方可立即終止合約。

其他資助大學亦設類似國安條款,當中理工大學要求供應商保證其負責人、員工、代理商,以至分包商(sub-contractor)的所有人均未曾參與或不會參與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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