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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E生投訴買卷太貴質疑考評局違規 私隱公署裁投訴不成立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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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4名中學文憑試(DSE)考生去年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稱考評局過度收取查閱評分紀錄及試卷費用。私隱公署經五輪查訊後完成調查,裁定兩項投訴事項均不成立,認為考評局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的費用沒有超乎適度。

自2023年起,考評局不再向DSE查閱資料要求申請人傳送實體複本,改為傳送電郵,內含密碼及連結,用以下載所要求的個人資料,包括評分紀錄及試卷。4名投訴人認為,考評局發放所查閱資料形式有所改變,費用應當下調,但每個首科查閱資料要求徵費的下調幅度僅為港幣20元,而每個附加科目查閱資料要求徵費維持不變。

私隱公署調查後發現,考評局徵收的費用低於其直接有關及必需的成本,包括員工薪酬開支、電腦操作時間費及其他開支;至於投訴人質疑應可減省的「紙張及文具費用」,調查後發現成本中不包括「打印機的操作和保養費用」及「紙張及文具費用」,故裁定考評局沒有違反《私隱條例》第28(3)條的規定。

私隱公署:考評局於12至22年間未能以實體複印外方式發放資料

對於其中一名投訴人認為,考評局本身已存有考生個人資料的電腦掃瞄備份,理應已可以向查閱資料要求者發放有關資料的電子複本,但在2012至2022年間仍選擇以成本較高的實體複本來依從查閱資料要求,投訴考評局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8(4)條的規定,即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的徵費,高於考評局採用其他形式所應徵收的最低費用。

私隱公署調查後指,根據考評局所提供的資料,於2012至2022年間,考評局在處理查閱資料要求時,均以實體複本提供所要求的資料,而直接發放電子複本在當時而言並非可行和穩妥的做法,即考評局於2012至2022年期間尚未能採取複印本以外的其他方式,發放評分紀錄及試卷的複本,認為《私隱條例》第28(4)條並不適用於此情况,投訴事項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