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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23條撤羅冠聰6人護照 禁供資金 鄧炳強:潛逃者獲英包庇 欲影響國安案審判需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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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昨日首度引用就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第89條所賦予權力,對羅冠聰、蒙兆達等6名涉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通緝者,實施撤銷特區護照、禁止他人提供資金等6項措施。保安局長鄧炳強指6人在英國獲包庇,繼續勾結外部勢力從事危害本港和國家安全活動,又試圖影響國安有關案件審判結果,故需採取行動,又呼籲市民勿與他們同流合污。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認為,政府對潛逃者施加限制屬合適和必須,明確顯示立場並警告其他違反《港區國安法》者潛逃會面臨嚴重後果。

政府昨刊憲指明潛逃英國並因涉干犯危害國安罪而被通緝者,作為「指明潛逃者」,包括前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前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有「攬炒巴」之稱的劉祖廸、英國駐港總領事館前僱員鄭文傑,以及霍嘉誌及蔡明達,並對6人施行4項措施,包括禁止提供或處理資金;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涉及有關潛逃者合資企業或合伙相關的禁止;撤銷特區護照。當局另向蒙兆達及蔡明達施行「暫時罷免董事職位」;本身是大律師的霍嘉誌則暫被吊銷執業資格(見圖)。

禁與指明潛逃者租樓合伙

暫罷董事職 暫撤執業資格

除獲保安局長特許授權外,任何人向「指明潛逃者」提供資金或經濟資源、出租不動產、成立合資企業等,即屬犯罪,可囚7年,但如租賃合約和合伙協議在措施前簽署,就不受影響。鄧炳強說任何人以任何平台向指明潛逃者提供資金屬違法,呼籲市民避免與6人有金錢或財務瓜葛(詳見另稿)。

鄧炳強指自《港區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後,英國官員、政客、部分組織及媒體等以歪曲事實抹黑特區政府,以圖破壞本港法治,又試圖影響國安案件審判結果。他引述中國駐英國大使館曾指英國編造個案,以違反英國國安法為名檢控香港駐倫敦經貿辦職員。他說6人在英國繼續勾結外部勢力從事危害香港和國安活動,包括繼續鼓吹分裂國家、顛覆中央政府和作煽動意圖,故需採取行動。

鄧籲避免與6人有瓜葛

對其他通緝者不時檢討

被問為何只針對6人施加限制,鄧重申留意到英國政府等刻意抹黑特區政府,企圖影響國安案審訊,而6人在英國獲包庇繼續危害國安,是適當時候對他們實施措施。至於其他被通緝者,他說會不時檢討情况,有需要時會實施措施打擊潛逃行為。他希望潛逃者拿出勇氣回港,面對法律和司法程序,並非常歡迎他們回港自首,只需與入境處聯絡,該處會發出臨時入境證明。

翻查公司註冊處資料,未見有蒙兆達現時出任公司董事資料,只見2021年時他曾出任「工盟專業進修中心有限公司」公司秘書;蔡明達曾為「金泰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但該公司已於2021年6月解散。

本報記者昨搜尋「大律師名冊」發現沒霍嘉誌名字。被問有否吊銷其執業資格,大律師公會回覆稱基於保密理由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不會評論個別個案,而在公會註冊的現任執業會員可在名冊內查閱。據悉,霍無續繳會員年費及續牌。

葉劉指做法必須 料無礙外遊

葉劉淑儀估計潛逃者會獲庇護他們的國家發出短期旅行證件,預期不會回港投案,「相信他們要旅行是無問題」。對於6人均在英國,她認為與早前英國涉港間諜案無關,指法例早於3月通過,政府只是運用相關權力。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措施旨在削弱潛逃者資金來源,相信危害國安活動會相應減少;另顯示潛逃者即使逃離本港,執法當局亦不會不了了之,而是用盡方法阻止其繼續危害國安。

另外,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等8人早前被指透過facebook專頁「小彤群抽會」,利用「某個將至的敏感日子」持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帖文,涉違《維護國安條例》。被問對此案相關人等是否有發出行動限制令,包括禁止進出維園,鄧稱根據《條例》,當日對一些行動作出指明行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