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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時代廣場外被捕表證不成立 原審官曾斥「告到天腳底都要告」 高院交由另一裁判官重審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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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被控2019年七一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阻差辦公,裁判官彭亮廷裁定被告表證不成立,斥警長違反武力指引和律政司「告到天腳底都要告」。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高院今(17日)頒判辭指,原審裁判官錯誤考慮了不應考慮的事項,裁定原審法律上犯錯,律政司上訴得直。高院考慮原審裁判官作出的觀察和評論,認為本案適合由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交予另一裁判官重審。

被告李兆聰被指阻撓警員拘捕同行女子,裁判官彭亮廷裁定警員對女子的拘捕不合法,而警長對被告的方向開海綿彈槍,警方驅散行動「值得商榷」。律政司提出12條上訴問題,包括原審裁定警員使用非法武力、原審指控方檢控基礎不明確等有否犯錯。

根據判辭,涉事警長原審時作供,否認發射海綿彈違反武力指引,稱有人投擲水樽才使用海綿彈。高院法官陳仲衡認為,原審裁判官在毋須答辯陳辭的階段,在警員否認違反指引的情况下,作出警員違反指引的事實裁斷,犯下法律錯誤。

陳官續指,原審裁判官以「值得商榷」評論警方驅散行動,對於表面證據成立與否,可謂無足輕重;審訊聚焦處理的應是控罪相關情况,原審的個人意見不應該是相關考慮。陳官提及,案發時不少人湧入時代廣場,原審完全無考慮人群湧入造成的社會安寧風險,有關「值得商榷」的評論可說是毫無意義,並非審訊法庭要處理的議題。

至於原審裁判官批評檢控基礎不清晰,陳官指原審錯誤理解控方證據,未有留意涉事同行女子有否非法集結,並非本案要關注的事項。陳官認為,本案不存在原審形容檢控基礎無法磨合的情况,原審錯誤地以此為表證不成立的理由,屬法律上犯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