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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長涉偷USB及書券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官指原審武斷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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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女警長涉於上水圍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去兩支同袍記憶棒及會員的28張書券,裁定3項盜竊罪成,判囚8個月。警長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法官今(18日)頒判辭指,原審裁判官處理證供的方法「有問題」,足以推翻原審定罪,裁定警長上訴得直,下令撤銷定罪和擱置判刑。

被告陳惠嫻(現48歲)曾任大埔區少年警訊聯絡主任,原審裁判官陳炳宙裁定她3項盜竊罪成。她早前自辯稱,少年警訊名譽會長譚見強曾吩咐她派書券予小朋友,她亦認為記憶棒是活動紀念品。上訴方爭議,原審對她作出不利推論,定罪太武斷。

暫委法官郭啟安表示,被告曾在涉事少年警訊會所工作,任何一名合理的人不可能相信,她以為能在閉路電視監察下擅取物品,並瞞天過海;在一般情況下,她無可能會冒著前途盡毁、失去工作的風險,從事必然被揭發的偷竊行為。對於原審裁判官推論,被告或忘記會所安裝閉路電視,郭官強調她是資深警員,如她有意偷去物品,更會小心留意環境,避免一舉一動被拍攝。

郭官提到,原審裁判官未曾分析控方案情,卻先行考慮辯方案情,裁定不信納被告和譚見強的供辭,偏離一般先考慮控方證人的做法。郭官稱,此舉給予「顛倒舉證責任」的觀感,難免令人感覺先入為主,對被告不公平。郭官形容,原審曾表明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卻未解釋為何偏離指引行事,是「口惠而實不至」。

郭官認為,不能排除被告在譚見強要求下協助派書券,且認為記憶棒是可拿走的紀念品。郭官稱,原審裁判官處理被告和辯方證人供辭的方法「有問題」,導致原審和上訴聆訊對證據的看法不同,裁定被告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