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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暴動罪脫後發還重審 上訴庭判辭指極有可能參與暴動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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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6日灣仔「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5男女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律政司早前就暴動罪脫上訴得直,上訴庭下令撤銷原審的無罪裁決,發還案件處理。上訴庭今(18日)頒下判辭指,原審法官認為針對各人環境證供相當強,他們極有可能參與暴動,原審基於答辯人可能從其他道路進入暴動核心範圍是純屬臆測,故裁定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5名答辯人為17歲男學生、李安翹、蘇雅賢、謝兆雄及陳樂燊。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就5人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分別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入更生中心及監禁10周。其中3人刑滿出獄後隨即被捕及押解到庭。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5人不作供之下憑空臆測,稱他們可能由不設防線的街道進入暴動範圍。答辯方力陳,5人從支路闖入案發地點的可能性不容忽視。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及潘敏琦在判辭引述,原審法官認為警員供稱目擊男學生投擲汽油彈的證言並非全不可信,警員觀察可能存有偏差,但又拒絕其證供,原審分析令人費解。不過,上訴庭認為,無需過分斟酌這事實裁決的穩妥性,即使原審法官不能肯定男學生有否作出暴力行為,原審仍可考慮他與答辯人利便、協助或鼓勵別人參與暴動。

上訴庭續指,原審法官認為5人亦屬有備而來,非無辜途人,已裁定的證據互相印證,以幾何級數累積以摒棄其他可能性,惟原審法官稱缺乏證供指各人在示威群眾之中身處的位置,而不能肯定5人得悉暴動發生,是考慮了無關宏旨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