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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條例回歸前夕通過 繞道工程曾受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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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任何屬《前濱及海牀(填海工程)條例》下定義的填海工程,均受該法例規管。若工程發生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訂明的海港範圍,有關工程同時受《保護海港條例》規管。《保護海港條例》是時任立法局議員、保護海港協會副主席陸恭蕙以私人草案形式提出,並於1997年6月回歸前獲立法局通過後實施。

《保護海港條例》禁止在受保護的海港範圍內做填海工程,最初受保護範圍為中央海港範圍;1999年修訂後,受保護範圍擴至整個維港。受此規限,維港多年發展近「凍結」,並曾引起訴訟爭議,其中保護海港協會2003年首次引用該條例申請司法覆核,挑戰中環灣仔繞道工程,令工程一度叫停,至2005年終審法院因應工程合乎公眾利益,裁定政府勝訴,容許維港範圍內的港島北岸填海。

政府擬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發展局長甯漢豪去年3月稱,修訂是希望可保護海港及持續改善,獲放寬工程非為填海造地供房屋、工業、商業發展,而是希望方便市民享用海濱,令海濱發揮功能,合理「拆牆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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