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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港例倡「鬆綁」 非永久填海限7年 「大型填海」機制寫入規範 修例倘通過可推4海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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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現時《保護海港條例》(簡稱《條例》)限制在維港填海,政府去年提修訂「拆牆鬆綁」,經公眾諮詢後調整部分建議,主要包括為「非永久性填海」項目加入最多7年的總時限,以及不超過1年的延長時間;另如「海港改善工程」或「非永久性填海」,須由財政司長決定批出豁免容許施工,填海面積設上限及須符公眾利益。發展局表示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條例修訂草案。政府稱若修例通過,可推4項海濱工程,包括堅彌地城新海旁行人板道、將灣仔和銅鑼灣海岸台階延伸至水體等(見表)。

發展局今年內提交草案

發展局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指出,現時《條例》訂明,海港內填海受「不可填海推定」的約束,根據過往案例,只有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才可推翻「不可填海推定」,而由於該嚴格的「推定」一刀切適用於海港內所有填海工程,窒礙許多小型海港改善項目,故提出修例,建議符合一定條件的改善工程可獲豁免。

翻查資料,發展局去年3月提修例,表示收集公眾意見後,計劃今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草案。政府昨日就修例工作進展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示今年內提交草案。

文件指出,政府去年舉辦連串公眾參與活動,大部分受訪者同意《條例》訂定的「不可填海推定」應繼續適用於海港內的大型填海;而調查亦得出大致共識,認為「不可推定」不應一刀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填海,以免窒礙推展小規模的改善工程。

大型填海須評「符凌駕性公眾需要」

賦權特首行會決定信納否

政府建議把規範「大型填海」的機制寫入《條例》,包括要求評估擬議填海是否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以推翻「不可填海推定」,以及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是否信納的權力。

海港改善工程限0.8頃 申豁免須財政司長批准

政府又建議,只有符合指定類別和面積上限的「海港改善工程」,才可申請豁免,因應公眾意見,政府建議把3個類別加入原先擬議的清單,分別為斜道、消浪裝置,以及作船維修用途的吊架、吊機及停放地等,共涵蓋14類設施;填海面積不超過0.8公頃,申請豁免亦須財政司長批准才可進行。

非永久填海限3公頃 可申延長1年

至於「非永久性填海」,政府會沿用原先建議,填海面積不超過3公頃,時限則由原來建議不得超過3年但不限期數,改為總時限7年,確保工程須在合理時間內竣工,但可容許向財政司長申請延長時間一次,以不超過1年為限。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劉國勳表示,支持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因該項法例實施近27年,當年條例僅4項條文,涵蓋面卻非常廣泛,雖可有效保護海港,但亦造成很大限制。他認為,當局提出修訂建議已適度平衡發展需要,促進海濱發展及改善市民生活質素,現時建議可令多區海旁改善工程得以推展。

劉國勳又稱,修例賦權財政司長可行使酌情權批出豁免,但亦設限制,尤其非永久填海設總時限的限制,是回應民間關注應訂明規管時限而不是依靠規管期數把關。他希望修例盡快通過。

立法會議員梁文廣亦表示支持當局提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建議,因可令多項海港改善工程推展,稱過去一些美化及改善設施受法例規限無法實施,或需以更長時間及花更大成本施工。他相信7年總時限再加1年彈性施工期,足以處理非永久填海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