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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大火5死揭違例 華豐法團罰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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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有60年樓齡的佐敦華豐大廈今年4月發生三級火,造成5死40傷,大廈法團被控兩項「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操作性良好」及3項「沒有為消防裝置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查」傳票控罪,法團代表昨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全部控罪,共罰3萬元。消防處回覆本報稱,大廈火警警報系統、消防栓及手提滅火筒操作不良的違規情况已糾正,大廈已提供有效的年檢證書。

消防處指違規情况已糾正

被告為華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承認於2024年4月10日,在九龍華豐大廈身為消防栓或喉轆系統和火警警報系統的擁有人,沒有保持該消防裝置或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以及沒有安排註冊承辦商每12個月最少檢查一次消防栓或喉轆系統、火警警報系統和手提滅火筒。辯方求情稱法團因要處理大廈維修投標事宜忘記年檢,非刻意,又指控方無提及起火與消防設備有關。

案情顯示,當日約上午7時53分大廈發生火警,同日上午9時30分,調查人員發現地下與一樓的半樓梯平台的手動火警鐘掣沒有響,天台消防泵的主電控制箱亦關閉,負責執行法團決議的大廈行政主任承認過去12個月無委託註冊承辦商檢查消防裝置或設備。

消防處回覆本報稱,根據紀錄,大廈的消防裝置及設備最近一次完成年檢日期為2022年9月21日,消防處2023年11月1日向法團發信,要求設備擁有人須每12個月檢查至少一次,及後處方收到大廈有效的年檢證書。

就設備因缺乏保養或損壞而操作效能不良的情况,處方於火警發生兩天後向法團發出3張「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法團於限期前糾正有關違規情况,消防人員今年6月12日到大廈覆檢,確認相關通知書已獲遵辦。

【案件編號:KTS 8004-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