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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敦華豐大廈三級火 法團認違消防安全條例罰3萬元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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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60年樓齡的佐敦華豐大廈今年4月發生三級火,釀成5死40傷,大廈法團被控2項「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操作性良好」及3項「沒有為消防裝置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查」傳票控罪,法團代表今(2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全部控罪,每罪判罰款6000元,共罰3萬元。辯方求情指法團因要處理大廈維修投標事宜忘記做年檢,非刻意不做,又指控方無提及起火與消防設備有關。

消防處回覆本報指,大廈火警警報系統、消防栓及手提滅火筒操作不良的違規情況已糾正,大廈並已提供有效的年檢證書。

被告華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承認於2024年4月10日,在九龍華豐大廈,身為消防栓或喉轆系統和火警警報系統的擁有人,沒有保持該消防裝置或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以及沒有安排註冊承辦商每12個月最少檢查一次消防栓或喉轆系統、火警警報系統和手提滅火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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