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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付費群組教炒股料收斂 免犯無牌提供投資意見罪 是否取酬成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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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上周四(20日)法院裁定有人在付費群組無牌教炒股罪成,有分析指出,法例不容許無牌而就證券提供意見,若取酬提供意見便一定要有牌,故其中一個重點是有否取酬。預期將來在付費群組教炒股活動或會減少,因隨時會觸犯無牌而就證券提供意見罪。有股評人就表示,證監會持牌人士受證監會監管,向公眾評論股票投資時,最好不涉金錢回報。

明報記者 梁慧雯

東區裁判法院上周四裁定,黃明忠未領有證監會牌照而在其於Telegram建立並管理的一個接受訂閱的聊天群組中,提供投資意見罪名成立。黃被判罰款1萬元,以及被飭令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黃明忠無牌提供投資意見罪成

證監會稱,雖然黃是證監會持牌代表,但他僅可為其所隸屬的公司行事,在今次事件中,黃是以個人身分操作該Telegram群組。在2018年至2019年期間,他於每個交易日都會在該群組內,就恒指及各類股票表現發布評論及對訂戶的問題作出回應。

此外,早於2011年12月,法院亦曾裁定,盧錦聰因無牌在facebook提供證券意見罪名成立,被罰款2萬元,並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盧於2010年4月至11月期間,以「Peter Sun」的名義向其於facebook設立的私人討論群組的已付費訂戶,就證券提供意見。有3名訂戶每月支付200至300元的訂購費。

有熟悉監管運作人士稱,法例並不容許無牌而就證券提供意見,取酬提供意見就必需要有牌,故其中一個重點是有否取酬,若沒有取酬,無牌而就證券提供意見,可視為言論自由。證監會持牌人士的牌照是依附於其所屬持牌機構,今次Telegram事件,黃並非為或代表其持牌法團而操作該Telegram群組,是以個人身分操作,故被視為無牌。預期將來在開放予付費訂閱公眾的群組教炒股活動或會減少,因可能觸犯無牌提供投資意見。

股評人:講股票不應收金錢回報

香港股票分析師協會副主席郭思治表示,證監會持牌人士受證監會監管,在公開場合或向公眾評論股票投資時,應理性客觀分析,不應向廣大投資者收取金錢回報。

不過,有業界就指存在「灰色地帶」,例如有股評人受邀出席投資講座,主辦機構提供「車馬費」等報酬,但其並沒有收取公眾人士金錢,界線如何界定?

根據證監會網站,「就證券提供意見」屬受規管活動,任何人在未領有證監會牌照的情况下,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即屬犯罪。不過,也有豁免情况,如透過報章、雜誌、電視台或電台等,就證券、期貨合約或機構融資提供意見,或發出相關的分析或報道,毋須就相關受規管活動領牌。此外,就證券提供意見等發牌活動,一般不應擴大到涵蓋僅涉及提供一般事實市場資訊而沒有就特定證券提供建議的活動,或只涵蓋複製經證監會發牌或註冊人士的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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