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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同犯國安罪 前支聯兩常委服足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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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立法後,收緊國安罪行囚犯提早獲釋的門檻,須證明不會不利國安才可獲減刑。繼「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之後,再有國安法案件被告未獲減刑。支聯會時任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早前被裁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罪成,均判囚4個半月。兩人昨向傳媒確認,今年6月13日刑滿出獄,須服畢完整刑期,意味不獲刑期扣減。

鄧岳君及徐漢光昨早到高院旁聽,出席支聯會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另案聆訊。兩人在庭外表示,今年3月14日被高院原訟庭駁回拒交資料案的上訴,須入獄服刑,至6月13日出獄。案件2021年9月首次提堂,兩人一度還押42日,連同早前服刑近3個月,已服畢4個半月刑期。

刑期服畢申上訴 7.31審

根據《監獄規則》,若囚犯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獲減刑最多三分之一。23條立法修訂《規則》,涉及國安罪行的囚犯除非獲懲教署長信納「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能減刑。據悉,鄧、徐在新規定下不獲減刑。

另司法機構網頁顯示,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就拒交資料案申請上訴許可,終院將於7月31日開庭審理。

【案件編號:FAMC 13、14/24】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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