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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23條生效提早獲釋遭撤 二代美隊申覆核 指無追溯力 新安排違程序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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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被稱為「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2021年被裁定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輾轉經上訴後判囚5年,原因獄中行為良好而減刑三分之一,可於今年3月獲釋,惟在獲釋前兩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23條」)生效,未獲減刑。馬俊文上周五(21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23條」實施後懲教署的決定違反人權法,新安排有違程序公義、不合理,侵害人身自由,要求法庭頒令懲教署長立即釋放他及賠償。本案為首宗就23條立法的司法覆核案件。

行為良好可減刑1/3 現續囚至少一年

申請人為馬俊文,擬定答辯人為懲教署長。入稟狀詳列馬於2020年11月被還押,其後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經上訴後改判囚5年的時序。根據《監獄規則》,若囚犯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獲減刑最多三分之一。馬於今年2月24日獲告知將於3月25日獲釋,但在3月23日「23條」刊憲生效後,突被告知原定獲釋日期被取消,須繼續服刑至少一年。署方人員憂慮馬俊文會因新安排於心理上造成極大受打擊,安排他留院兩天(見表)。

國安囚犯評審會:未證不會危國安

馬於3月25日就新安排提交書面陳辭以示反對,同日下午他收到由「犯危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提供的便箋,稱考慮到他在獄中行為、更新進度及心理狀况評估,認為「現階段沒有任何資料表明,如果對馬先生給予減刑,馬先生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即委員會不信納提早釋放馬,所以不建議將馬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以考慮提早釋放。

申請方指署長易濫用酌情權

顛倒舉證責任 國安標準模糊

覆核申請方認為,委員會基於「23條」修訂的《監獄規則》第69條而拒絕予以減刑,而署長須信納「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予減刑;申請方質疑署長在作出上述測試時予以酌情權的寬度,具不確定性及濫用風險。申請方又指「23條」顛倒舉證責任,囚犯須自證如何「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而國安測試標準模糊,囚犯未必能明白如何達標,條例變相容易被濫用,申請方更認為延長監禁期屬任意拘留,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6條所保障在囚者的人道及人權。

入稟狀續稱,懲教署早於「23條」生效前一個月決定給予減刑,而馬在條例生效當日已服刑40個月,但署方在獲釋前兩天撤銷原有決定,質疑做法違反人權法中列明刑罰不具追溯力的條文;而且「23條」列明行使權力的一方應為懲教署長,而非委員會,委員會的權力來源未能在法律上有追溯權利,直至入稟此刻,申請方仍未收到署方就委員會澄清的回覆。

入稟狀亦指委員會的決定及做法有違程序公義,馬缺乏公平的申辯程序,只能以書面形式申述,沒有口頭聽證的機會,而懲教署回覆亦缺乏有力原因支持新安排。申請方認為懲教署疏忽令其受到非法拘禁,要求法庭頒令即時釋放馬俊文。

【案件編號:HCAL979/24】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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