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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安條例》生效後未獲減刑 馬俊文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即時釋放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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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於2020年高呼「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後被裁定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他原服刑至今年3月,可因獄中良好行為良好而減刑提早獲釋,惟他在《基本法》23條新規例下未獲減刑。馬俊文上周五(21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出23條實施後的新安排有違程序公義、不合理,要求法庭頒令即時釋放他。

入稟狀指,馬俊文被控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後,於2020年11月開始還押,罪成後被判囚5年9個月,刑期上訴得直後改囚5年。

2024年2月24日,馬獲告知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並將於3月25日獲釋。及至3月23日,馬已於塘福懲教所服刑40個月,他突然被通知原定與懲教所職員的獲釋前會面被取消,並被安排與兩名心理醫生見面作評估。同日下午6時,馬再被通知原定的獲釋日期被取消,而他至少要再服一年刑,直至下次的懲教所年度覆核;上述決定無提供有關原因,又指若他感到不滿可在3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馬在3月25日對新安排提交書面陳辭,同日下午他收到一張沒有註明日期的便條,內容由「犯危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提供,解釋新安排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訂的《監獄規則》第69條而實行。該條例指,涉及國安罪行的囚犯除非獲懲教署長信納「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得減刑,適用於在條例生效前後或後所判處的刑期。

申請方質疑決定提早囚犯獲釋權利的寬度、不確定性及濫用風險,而該追溯性條款的合憲性,所導致的後果為至少須再服刑一年。另外,申請人馬俊文在原定獲釋日子前一個月獲通知,惟在獲釋前的兩天內被推翻原有的決定,而該決定是由非法定的委員作出,而非懲教署長作出。在缺乏公平的申辯程序下,申請人只能以書面形式申述,沒有口頭聽證的機會,而懲教所的回覆亦缺乏有力原因支持新安排,故入稟提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懲教署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