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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問初選案量刑分級 控方稱難答 辯方促按串謀罪不分級 「大膽」倡判戴耀廷囚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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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民主派「35+」初選案,45人認罪或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昨日先由被指「組織者」的戴耀廷、區諾軒等5人展開求情。法官在庭上問及,控方主張哪些被告屬國安法刑期分級的「罪行重大」、「積極參與者」及「其他參與者」,控方稱難以回答。法官質疑,若法庭接納辯方提議按照最低級別判刑,預料控方會不服刑期提上訴。戴耀廷一方則表示,戴和其他人採取非暴力手段,運用憲法權力爭取普選,應參考判囚3年以下的「其他參與者」類別,在認罪扣減刑期下應判囚兩年。法官質疑辯方說法未免有點大膽。

4名早前已認罪的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以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吳政亨,昨被押到暫代高等法院的西九龍法院,一連三日處理他們的求情。控方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開庭陳辭稱,就涉案被告應考慮《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串謀罪行罰則,以及依照《港區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分成三級判刑;基於各人參與同一串謀計劃,法庭可按參與程度量刑(見另稿)。

法官陳慶偉問及,控方認為哪些被告分別應被列作「罪行重大」、「積極參與者」及「其他參與者」。萬回應稱,這是非常困難的問題。陳官表示當然會發問有難度的問題,並引述戴耀廷一方陳辭稱,戴的量刑應參考屬於最低、即第三級的「其他參與者」,追問控方立場。

倘對戴採第三級判刑 官:料控方即上訴

陳官舉例說,控方在販毒案會就主腦角色建議量刑,惟控方在本案的回應有所猶豫,亦相信控方不會接納戴一方的說法。陳官指出,一旦法官對戴採納第三級判刑,預料控方會隨即提出上訴。戴在庭上聞言發笑。萬最終稱屬第一級的「首要分子」指罪行組織者和領導者。

代表戴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辭稱,本案屬於串謀罪行而非國安罪行,只應依照前者判刑,後者判刑分級制不應套用於串謀罪,僅可參考。國安法分級制列明「其他參加者」可判囚3年以下,黃稱因應法律原則和戴的個人因素,建議法庭以監禁3年為量刑起點,就戴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應判囚兩年(戴已還押逾3年)。黃自言這可能是大膽的提議。法官陳仲衡留意到戴並非初犯,黃承認戴有案底。

辯:戴國安法生效不久已退出

對於黃建議就戴耀廷參考第三級判刑,法官李運騰形容這說法有點大膽,法官陳慶偉聞言不禁大笑,戴耀廷亦展露笑容。黃繼明解釋,戴耀廷在2020年7月國安法生效不久後退出初選,法庭判刑時應考慮他短時間內的行為。李官指出,雖然戴於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並不構成干犯刑事罪行,但屬犯案背景。法官陳仲衡則表示,本案已裁定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不屬恰當履行議員責任。

辯方重申不可追溯 戴真誠信初選合法

黃繼明重申在國安法生效前,無論戴耀廷的領導角色多大,也不是違法,不可追溯之前的行為而懲罰他。黃續稱,當時有一群人以非暴力手段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利爭取普選,惟此舉一夜之間「變成非法」,被告愚蠢之處在於未有停止活動。法官陳慶偉指出,被告不僅沒停止參與,更甚的是他們繼續犯案。黃回應稱,戴在國安法後曾以法律學者身分接受訪問談及初選,他真誠相信初選計劃合法,不算是共謀者。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 69、70/22】

明報記者

(初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