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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污水廠意外 事主夫:所有責任非在承辦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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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外判女工人3年前在小蠔灣污水處理廠回流井工作時昏迷不治,死因庭昨續審。事主丈夫兼承辦商東主稱太太離世令他感到非常痛心,以後都不會再做此類工程。李明白自己也有疏忽和責任,但強調「所有嘅責任唔會喺承辦商上」,建議渠務署要加強內部溝通。渠務署一方稱,工人沒做好安全措施為事件主因,雖然渠務署認為事件中的監管責任不在署方身上,但署方事後亦已作出改善措施,認為法庭毋須就事件再提建議。死因裁判官周至偉押後至本周四裁決。

事主王喜梅(終年46歲)於2021年11月18日在小蠔灣污水處理廠負責更換喉管工程,同日被發現倒臥井內,送院搶救後於下午5時58分證實死亡。

須經渠署審核 倡加強溝通

事主丈夫兼承辦商東主李金華稱,風險評估雖然由承辦商提供,但亦要經渠務署審核才能通過,若事前工夫沒做好,同類事件會再發生。李續指,渠務署負責簽發及監督工程的人須加強溝通,「我哋(承辦商)唔可以通知所有人」。李認為工人均通過密閉空間核准工人的考核,在事件中也要負上一定責任,又稱「大家都知道救人要緊」,但若當時能夠保持理性,意外可能不會發生。

李金華原只呈交書面陳辭,稱「唔知點講」,後按裁判官的建議讀出書面內容,表示對太太不幸身亡感到非常痛心。

代表渠務署的大律師葉海琅陳辭時先向家屬致以慰問,稱事主王喜梅因救人心切,沒有佩戴安全裝備進入回流井,最終導致吸入高濃度的硫化氫而身亡。葉指出,承辦商及事主沒有做好妥當的安全措施為事件的主因,包括他們沒有按照渠務署及開工紙的指引到控制室報到,事主身為合資格人士應知道在緊急情况下須等候救援,但她仍然落井救人;若事主下井時有佩戴合適的安全設備,就不會遇險。

【案件編號:CCDI 1053/21】

(死因研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