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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色彩強 治安處罰法棄「傷民族感情」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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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昨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針對修訂草案一審稿中提到的「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等表述,因主觀色彩較強,在執法中不易把握,擬在治安處罰法二審稿中不再使用。

本次人大常委會會議昨起至28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將審議《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草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會計法(修正草案)》、《金融穩定法(草案)》、《學前教育法(草案)》、《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及《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等法律草案。

中新社報道,此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一審稿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製作、傳播、宣揚、散佈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等行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意見提出,「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等表述,主觀色彩較強,各有各的理解,其含義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執法中不易把握,擔心執法中會損害公眾的正當權益和正常生活。

二審稿改罰「著美化侵略戰爭服飾」

對此,二審稿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和執法需要,不再使用相關的表述。二審稿將相應修改為「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美化侵略戰爭、侵略行為的服飾、標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或者製作、傳播、散佈宣揚、美化侵略戰爭、侵略行為的言論或者物品,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