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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辯方稱戴耀廷等人屬其他參與者應囚3年以下 官形容說法過於大膽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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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35+」初選案,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45人今午(25日)繼續求情。辯方提出,戴耀廷和其他人採取非暴力手段,運用憲法權力爭取普選,應納入判囚3年以下的「其他參與者」類別。法官李運騰質疑,辯方的說法未免過於大膽,法官陳慶偉聞言發笑。辯方求情未完結,聆訊明(26日)續。

《港區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設三級刑罰,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今午繼續陳辭,指戴屬於刑期最低的「第三級」。黃表示,國安法2020年實施之後,戴參與初選的角色有限,法庭不可以懲罰戴之前的行為。

法官李運騰反駁,法庭會考慮當時的社會情况,戴耀廷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仍構成控罪背景。另一法官陳仲衡補充,無差別否決財案並非妥善使用立法會議員權力。黃繼明回應指,無論戴在法例生效前有任何領導角色,都不構成非法行為,僅在法例生效後違法;當時有一班人採取非暴力手段,爭取《基本法》承諾的普選,「(當刻)完全合法,明天變成非法」。

法官陳慶偉質疑,本案正是持續罪行,各被告沒有停止作為,更繼續參與計劃。黃繼明表示,戴耀廷已承認控罪,但國安法生效後,戴僅以法律學者的角度受訪談初選,不是以「共謀者」或「頭目」身分。黃又引述立法會辯論和會議紀錄指,《刑事罪行條例》串謀罪不設刑期下限,立法原意並非限制法官判刑,國安法的最低刑期不適用於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