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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認寄表須批屬內部指引 辯: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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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總懲教主任李子康供稱,若囚犯欲撰寫投訴表格,署方「一定會畀」,寄出表格前的保安程序包括檢查當中有否違禁品,完成後隨即交還囚犯,在高級懲教主任面前密封。李說,一般而言囚犯都會透過郵寄寄出表格,如打算透過律師或朋友寄送需事先申請,經批准後能透過其他途徑帶離監獄。

辯方稱表格屬已授權物

李解釋,一旦接獲申請,他會查詢囚犯希望透過其他渠道寄出的原因,建議對方經署方處理;若對方堅持交給訪客,則會衡量表格會否準確地交予公署跟進,但署方無機制監察第三方會如何處理表格。李在盤問下承認囚犯以其他方式寄送表格要獲得批准,是基於署方內部指引,考慮批出與否的因素亦非明文規定。

代表被告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於中段陳辭稱,控罪要旨在於涉案投訴表格是否「未經授權」物品,而《監獄規例》第47(4)條列明囚犯與指明人士包括公署專員通信,「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條文不受其他規例限制,代表涉案表格屬於已授權的物品。辯方續稱,懲教的指引和守則不是法律,「唔係白紙黑字寫低」,控方的基礎是不對外公開的指引和守則,在原有法律上施加額外條件,做法扭曲法律。

控方回應稱,署方不是不准囚犯寄投訴信,但前提是須經懲教准許,如未經批准交予第三者,署方不能確保收信人收妥,有違《監獄條例》控制囚犯的主旨,應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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