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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與女律師涉攜未授權文件離開監獄 官裁表證成立 兩被告不作供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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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選案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罪成的鄒家成,去年有意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遭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疑自行透過女律師將投訴表格㩦離荔枝角收押所。二人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案件今(2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重申控方錯誤理解《監獄規則》,懲教署無權決定表格是否授權物品,控方則認為署方有權決定是否批准表格寄出。裁判官考慮後裁定本案表證成立,兩名被告不作供和不傳召證人。

被告鄒家成(27歲)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辯方昨在中段陳辭時根據《監獄規則》第47(4)條,認為投訴表格本身屬已授權物品。今甫開庭,主任裁判官徐綺薇邀請控方協助法庭,問鄒4月28日當天循正式途徑向高級懲教主任索取表格,不論表格最終有否職員加簽批准寄出,該時表格是否屬授權物品;若是,由何時開始變成未獲授權物品。

控方回應指,4月28日當天表格是授權的物品,但只是授權予鄒拿取,不是寄出,至5月2日鄒交給胡帶離監獄的表格不是獲授權的一份;雖然該時表格已填妥,仍須通知懲教署,獲署方授權,因此案發當天未獲授權的是表格加上帶離監獄的行為。

辯方指控方錯誤理解《監獄規則》,懲教署沒有權力授權,只有法律可以,而47(4)條不受其他條例授權,有證人確認表格可以帶離監獄,只是要得到申請和批准,申請是基於懲教署內部指引,不跟從指引不等於犯罪。徐官休庭片刻後裁定本案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下周二(2日)下午作結案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