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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關鍵基礎設施條例不涵政府部門 不公開規管名單 鄧炳強:參考外地做法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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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建議制定《保障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要求8個界別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要採取措施加強電腦系統保安能力。多名議員今日(2日)在保安事務委員會上關注條例並不涵蓋政府部門,其中民建聯葛珮帆問會否定期評估和審計政府部門的網絡安全。保安局長鄧炳強指,香港已有《政府資訊科技保安政策及指引》,要求為資訊保安作風險評估和審計,若把政府部門納入規管,「罰款罰返畀政府,都無咩公信力」,又指做法與英國等地相若,而且本港公務員受《公務員守則》規管,比一般員工的操守要求更嚴謹,因此政府應不受條例規管。他又說當局不公布受規管營運者機構名單的做法參考外國,擔心若公開名單會令有關機構成為「恐襲目標」。

選委會立法會議員陳紹雄質疑,中小企未必有足夠資源配合條例要求,關注會否提供資助,又擔心罰款水平的阻嚇力。鄧炳強表示,基礎設施營運者機構一般屬大型企業,倘涵蓋中小企,創新科技署的科技券可為他們提供資助,亦有實務守則可遵從,同時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設有訓練服務,以協助相關公司的網絡系統達至一定安全水平。他指,條例所訂明的罰款為50萬元至500萬元,與其他地方的相關條例罰則相若,例如內地最高罰款110萬元、新加坡最高罰58萬,不遵從者每日再罰3萬,並可判處監禁。

保安局早前就條例提出成立隸屬保安局、具調查權力的專責辦公室。法律界立法會議員林新強關注,專責辦公室會否跟進未按時提交報告的營運者,又問須保障關鍵基礎設施的通訊和廣播界別,會否包括傳媒或電台。鄧炳強指傳媒服務與電台有別,指傳媒涉及報道事情;電台則透過大氣電波提供廣播服務,認為按常理而言,電台廣播服務有相當必要性,至於個別媒體電腦系統受到侵擾,則未必影響政府必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