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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律師涉擅攜物品離獄 月底裁決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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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選案被裁定罪成的鄒家成,去年有意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遭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疑自行透過女律師將投訴表格㩦離荔枝角收押所,二人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就被告是否知悉表格是未獲授權的物品,控方今(2日)於西九龍法院結案陳辭時指,收押所大門外已張貼公告寫明囚犯不得自行寄出表格,法庭亦可留意當日兩名被告在會見室交收其他文件,有懲教人員簽署確認,但交接涉案表格時卻無這樣做。辯方重申公告基於人員工作守則,沒有法律基礎。案件押後至7月29日裁決。

被告鄒家成(27歲)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控辯雙方開庭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結案陳辭,今只作簡短口頭補充。辯方的立場是根據《監獄條例》第18條,需要授權的只是物品本身,不包攜離物品的行為,而鄒家成4月28日經正式渠道向懲教人員索取投訴表格時,表格已獲授權。控方回應時引述《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18條(3)指,條例的標題無立法效力,不得更改、限制或擴大條例釋義。

辯方並提到《監獄規則》第47(4)條,如與指明的人通信,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信件,當中「須」一字由必須的意思,《規則》其他同樣涉及囚犯寫和發出信件的決定,卻用了「可」。對於控方認為「須」一字雖然表面上有強制性,但過往有案例指情況並非絕對,辯方重申條文字眼清晰,控方必須有充分理由才不跟從。

控方另一觀點是懲教人員需確保信件屬與指明人士的通信,信件事項未必與公署要處理的投訴有關,亦有機會落入其他人手中,造成保安漏洞。辯方主張懲教人員在派發表格時已知曉表格性質為與指明人士通信,人員無權閱讀表格內容,因此無論內容如何都不會影響其性質;即使有保安漏洞,應是立法機關的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