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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涉中大「二號橋」衝突暴動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原審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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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中大「二號橋」首宗暴動案,兩名男學生2021年經審訊裁定暴動罪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其中一名男生的案件今(3日)於上訴庭審理。律政司投訴,審訊無證據證明男生在暴動核心逗留多久,原審法官過分著眼於這一點,忽略其他壓倒性證據。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就暴動罪的呈述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原審法官處理。

答辯人為理大學生李俊皓,由大律師許卓倫代表;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代表。蕭表示,原審法官李慶年在判辭稱,無證據證明答辯人何時到達暴動核心範圍,似乎已預設答辯人身處暴動範圍,卻裁定他暴動罪脫,裁決思路有違常理。

蕭啟業續指,答辯人在中大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處被警員制服,正是暴動核心約100至150米範圍內,即使無證據指明答辯人在核心逗留多久,法庭亦要考慮其他證據的疊加效應,包括他身穿黑色衣褲到場、背包內有保鮮紙,以及攜帶寫有「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的白紙等。

許卓倫回應指,答辯人的確在暴動核心被捕,但法庭能否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他暴動罪成,視乎有否作鼓勵暴動行為。法官潘敏琦質疑,辯方原審時提出不少可能性,包括答辯人受傷不能及時離開、覺得旁觀無違法等,全部欠缺證據支持。

另一法官彭偉昌表示,暴動範圍煙霧瀰漫、滿地磚頭,警方當日下午3時24分驅散示威者,答辯人隔4分鐘後被捕,無論他何時進入核心,都必然看到和嗅到暴動情况,「邊樣嘢佢睇唔到、聞唔到呢?」彭官質疑,原審法官似乎「抹煞」當中的時間差,無法清楚解釋。

上訴庭終批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撤銷原審暴動罪脫的裁決,發還予原審法官繼續處理。案件將於9月5日在區域法院提訊,答辯人續准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