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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單位被射催淚彈索償 醫生傳召蕭澤頤被拒 上訴月底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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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大,一名耳鼻喉科醫生入稟控告警務處長蕭澤頤,指警員誤射催淚彈到其尖沙嘴兩個單位引致起火及損毁,索償逾672萬元。醫生要求傳召蕭澤頤出庭作證,被聆案官拒絕,昨日尋求上訴推翻聆案官決定。醫生表示,蕭澤頤作為警隊領袖,應調查下屬誤射催淚彈的原因,找出事件真相。法官押後至本月底裁決。

官引陳辭:或有人拾起丟向單位

原告為醫生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長,由律政司的外聘大律師趙芷筠代表。聆案官何志賢上月裁定,傳召蕭澤頤作證是浪費法庭時間,拒絕梁申請,梁不服,向法官歐陽桂如上訴。

梁錦聰昨日陳辭稱,蕭澤頤作為警隊領袖,事發逾3年間應盡力調查兩枚催淚彈射入單位的原因,不應對事件一無所知。歐陽法官引述書面陳辭稱,警方在情况混亂下不知道原因,不排除有人拾起催淚彈和丟向單位。梁強調催淚彈是警方財產,警方應為此負責並提供重要資料。

此外,梁要求傳召警員楊國奇和曾雄(均為音譯)。梁表示,楊國奇是在場警員,其單位起火近10分鐘後才有10名警員到場,楊應出庭解釋為何有10分鐘延誤,「我的女兒在單位居住,幾乎可能被燒死」。梁又指,曾雄2020年1月以調查縱火案為由申請搜查單位的手令,應擔任證人解釋事件。

警務處長一方回應,警方無法找出發射催淚彈的肇事警員,蕭澤頤和曾雄與本案爭議無關,法庭應拒絕申請。

【案件編號:HCA 1936/21】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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