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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發表「光時」煽動文字案申定罪上訴 獲批終極上訴證明書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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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罪成,判囚40個月。譚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為97回歸後首宗煽動罪上訴案,早前被上訴庭駁回。譚其後就定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所需的證明書,上訴庭今(10日)批准,認為譚一方提出的觀點重要,值得交予終院討論,且結果不止影響本案。

申請人為譚得志,申請方爭論的法律議題依次為《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可公訴罪行,須在高院原訟庭法官和陪審團席前審理;控方是否需要證明煽動罪的意圖,包括被告有意圖煽動他人使用暴力;如控方毋須證明煽暴意圖,是否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不符合「依法規定」原則而違憲。

就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判辭透露申請方認為《港區國安法》和本地法律互相影響,由終院釐清符合公眾利益。就另外兩項議題,申請方依據普通法,認為煽動暴力或製造公眾騷亂的意圖屬煽動罪的必要元素,控方解讀欠缺法律確定性和違憲。律政司一方反駁指申請方的理據在上訴庭已探討,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亦無重大和廣泛重要性。

上訴庭指,首項議題牽涉《條例》的法定詮釋,而國安法亦與本地法律互相影響,認同是重要的法律觀點,亦接納除本案外有其他同類案件,判決不只影響本案。判辭並指,《條例》中有爭議的部分是《維護國安條例》下新煽動罪的前身,同樣適合交予終院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