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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舉報虐兒條例通過 刑罰兩級制最多囚3月 刊憲18月後生效 田北辰指難阻嚇投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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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規定社工、教師、醫護等25類專業人士須舉報嚴重虐兒個案,最高罰則為監禁3個月及罰款5萬元。條例將於刊憲18個月後生效。實政圓桌田北辰認為刑罰過輕,未起阻嚇作用,要求監禁刑期提高至1年,但大部分議員不支持提高刑罰。勞福局長孫玉菡稱,政府建議的罰則已適當平衡各方意見,只要有監禁的罰則,已有足夠阻嚇力。

政府即日提增列嚴重傷害元素

執行指南明年完成

立法會經歷約7小時辯論,昨以79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下三讀通過條例草案。孫玉菡提出的修正案中,增設附表並列出構成「嚴重傷害」的元素,涵蓋有關身體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和疏忽照顧,冀增加舉報門檻確定性;另外,為加強對強制舉報者的保障,修訂引入兩級刑罰制度,較輕微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情節嚴重」個案才須負上最高罰款5萬、監禁3個月的刑責(見表)。

當局亦計劃推出強制舉報指南,讓業界了解如何執行,預計明年下半年完成。孫玉菡稱製作指南會諮詢3個專業顧問團,包括社福、教育及醫療團隊,預期會運用科技,「專業人員只要在程式中逐條問題回答,程式會告訴他該情况是否屬於法律下的嚴重虐兒個案」。

三讀投棄權票的田北辰曾提出修正案,建議把監禁刑罰由最高3個月上調至1年。他認為法庭判決傾向「從寬不從嚴」,並引童樂居虐兒案為例,一名被告四度拉扯兩歲男童被判監3個月,惟所涉罪行最高刑期為10年,即判刑僅及最高刑罰的2.5%。田推算,若違反強制舉報條例最高3個月刑期計,可能只判監兩天,質疑違例者未及反省就出獄,阻嚇不大。

議員張欣宇亦質疑嚴重個案最多3個月監禁的刑罰過輕。他舉例,非法餵飼野生動物的最高刑罰監禁一年,對保護兒童採取更嚴厲措施是「天經地義」。不過,表決政府修正案時,張欣宇、林新強及謝偉銓投棄權票,田北辰不投票,田隨後要求立法會記錄其反對立場;三讀時,田北辰一人投棄權票,自言是「含淚」投票。

鄧家彪憂加辣致濫報

孫玉菡:已平衡各方意見

草案的法案委員會主席鄧家彪稱,條例草案是懲治明知有嚴重虐兒個案但不舉報、不跟進的25類指明專業人員,憂慮刑期「加辣」會令專業人士「機械式舉報」,大量舉報將分散政府資源,結果「好心做壞事」。

孫玉菡說,政府建議的罰則水平已適當平衡各方意見,有足夠阻嚇力,又稱3個月監禁與其他無履行法定責任舉報嚴重罪行,如販毒、恐怖活動等的罰則處於相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