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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案被告稱受警方武力迫供 要求背人名、案情及槍械術語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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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炸彈殺警案,今(11日)在高院續審。被告李家田續接受控方盤問,詳述被捕時被3名警員以武力迫供的經過,又憶述警員迫供時教他槍械術語、叫他記背涉案同謀人名及案情,及後在錄影會面中供出。控方質疑稱,若說法屬實,李在錄影會面中沒有供出人名,表現可謂是「一隻字都交唔到功課」;李則稱自己有按警方指示說出案情,而他受「不人道待遇」後望盡量滿足警方,「想特登畀啲證據佢」。

李家田供稱在2020年6月11日在家被捕,當時有警員對他使用武力及水刑。控方大律師周凱靈仔細詢問李當時的情形,李指當時他上身赤棵、雙手反鎖在背,坐在沒有扶手的椅子上,分別被3名警員打氣門、踢腰間及掌摑,體感過程共持續30至45分鐘。周又詢問警員是否「拳拳到肉」,李不同意,認為警員沒有用全力,但0至10分的力度中有4至5分痛,形容「痛嘅,但唔係好痛」,令他感到辛苦。

控方稱被指打李家田氣門的警員庭上作供時體形較大,詢問是否表示警員頂着「大肚腩」彎低身打其氣門,李確認。控方一度稱難以想像警員如何「起腳側踢」,邀請李即席在庭上試範,後又質疑動作難以發力。被問到傷勢時,李指腹部沒有傷痕,腰間有約6厘米的紫色瘀傷,沒有感到面部腫脹。

李指,及後再遭警員行水刑,又告知黃已全盤托出行山試槍一事,但手槍的數量「對唔到數」。控方質疑當時警方已檢獲3支手槍,又怎會稱不對數?李表示不清楚。李又稱,他害怕警方會再以武力對待,遂作假口供招認,包括承認在行山時試炸彈、手槍是以膠袋包着放入綠色袋。控方反指如李所言屬實,為何警方沒有將此記錄在記事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