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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女生暴動罪脫律政司上訴得直 判辭稱原審無考慮環境證供「疊加效應」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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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1日港島區衝突,法律系女生經審訊後裁定暴動及藏武罪脫。律政司申請案件呈述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撤銷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處理。上訴庭今(12日)頒判辭指,女生管有行山杖和雨傘,其背囊亦搜出護膝等物品,可以用於肢體碰撞。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沒有考慮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原審無罪判決有違常理。

答辯人湯嘉欣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她兩罪不成立。律政司就兩罪申請案件呈述上訴,上訴庭早前批准律政司就暴動罪上訴,但駁回藏武罪的上訴。

上訴庭在判辭表示,警方水炮車當晚近8時沿軒尼詩道掃蕩,近千名示威者沿灣仔道從安樂里逃跑,答辯人採用同一方向行走。此外,答辯人身上管有行山杖和雨傘,顯然與和平示威不符,她的背囊被搜出護膝、護臂、頭盔、護目鏡等物品,預期可以用於肢體碰撞。

上訴庭認為,答辯人面對上述環境證供,有壓倒性的「疊加效應」,惟原審法官裁決時無作考慮。上訴庭裁定原審沒有正確分析證供,忽視應被考慮的因素,原審的暴動罪脫裁決有悖常理。

至於藏武罪,原審法官指女警在答辯人身上搜出雷射筆後,沒有跟進查問,女警的證供存在疑點,裁定答辯人罪脫。律政司質疑原審裁決理由牽強,惟上訴庭表示,原審法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舉止,有事實裁斷的優勢,判斷證人可信性。上訴庭強調,案件呈述上訴只限於一定範疇的情况,不會褫奪原審法官衡量證供的獨有職能,故駁回律政司就藏武罪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