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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認撞斃過路老翁 判囚2年停牌5年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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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的士司機涉於去年在大圍翠田街駕駛時,撞倒一名正横過行人過路處的91歲老翁,老翁送院搶救後不治,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今(15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控罪。暫委法官鄭念慈判刑指,被告當時以車速限制頂點的時速駛過,沒有明顯減速,裁定他當時沒有看到死者,並非明知有行人路過而不理會。鄭官又指,被告的良好背景並非本案的求情理由,終判處監禁2年,停牌5年,並須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王相其(55歲,的士司機),被控於2023年1月5日,在大圍翠田街危險駕駛汽車,導致何元杰死亡。辯方求情指,被告於今年1月自願撤銷擔保,原因是對死者及其家人感到內疚,希望自己盡快受到刑罰,展示充分的悔意,望法庭能判處2至3年監禁。鄭官以3年為量刑起點,沒有超速衝燈等加刑因素,認罪扣減後判囚2年。

案情指,大圍翠田街(南行)相關路段是單線單程行車道,沒有交通燈,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意外約於晚上9時許發生,地點在翠田街N1157號燈柱附近行人過路處。的士行車記錄儀片段顯示,死者被撞前已身處在行人過路處至少5秒,死者與的士之間的視線並無受阻,亦可清晰看到道路標記及「前面有行人正在道路上或正橫過道路」的警告標誌。被告撞到死者前並無明顯減速,現場沒有刹車痕跡;的士車頭撞到死者右手腕,死者其後跌落右邊車頭附近地上,的士則於碰撞後停下。

案件報警處理,死者送院搶救後在同日晚上10時半被證實死亡;被告被捕,警誡下稱現場有街燈,當時視線清晰。政府化驗師認為,的士於碰撞前不久的平均時速約為50至58公里,停車距離為約30米。化驗師指當的士距離最終停車位置約31米時,被告能夠察覺到有撞到死者的危險;而若被告在距離30米時大力刹車,則能在撞到死者前停下,避免意外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