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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穎嫻:共享經濟模式革新社會  帶來新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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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共享經濟是21世紀初興起的一種新型經濟模式,它通過互聯網平台將閒置資源與需求方直接連接,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價值最大化。共享經濟涵蓋多個領域,包括交通、住宿、辦公空間、技能交換等,代表平台如Uber、Airbnb和WeWork等已成為全球知名品牌。這種模式打破傳統的所有權概念,深刻地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工作模式和社會結構,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創新帶來新動力和機遇。

資源共享是共享經濟的基礎──目的為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浪費;擴大資源的使用範圍,讓更多人受益,以及創造新的經濟價值,將原本閒置的資產轉化為收益。如果有業主買了一層樓回來,不租給別人,也不讓給家人居住,大家就覺得把空間浪費了。人也有空閒時間,但可能是碎片式的,假期幾小時,下午幾小時,所以也有不同零工平台,讓人可靈活地利用空閒的時間增加收入。

共享經濟是新商業模式,亦是全球大趨勢,允許個人或組織直接進行商品和服務的創造、生產、分配、交易和消費,毋須通過傳統的中介機構,並去除中間環節可以降低交易雙方的成本,提高效率。

除此之外,共享經濟依賴互聯網、移動技術和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實現供需快速匹配,並通過用戶評價、信用體系等建立新的信任機制。自此,傳統勞資關係大大改變,為個人提供更靈活的就業和創收機會。

靈活地物盡其用 社會供需關係轉變

共享經濟的另一特色是按需使用,通過將「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開,允許用戶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靈活地使用所需的資源,實現物盡其用的理念。這種模式的特點是靈活性高,用戶可以根據需求隨時獲取或釋放資源,顧客只需為實際使用的部分付費,成本效益好,資源分配更加精準,避免過度消費或浪費。例如自己車,平時可以用來代步上班、車家人去郊外玩,接小孩上學放學。但有閒置時間,又可揸出去做網約共乘汽車掙錢,又不用受綑綁一更要做8小時。

共享經濟是整個社會的革新,社會的供需關係從此不一樣。在共享經濟模式下,社會現有資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通過將供給和需求直接連接,提供個性化的服務,並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參與者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擁有更多選擇權。這種模式與傳統的固定工作模式形成鮮明對比,為人們提供更靈活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例如,共享經濟平台的多元化為用戶提供豐富的選擇。以外賣平台為例,消費者可以選擇多種餐廳;我們不再局限於自己家裏或公司方圓500米的版圖,而可以足不出戶享受更多美食和購物服務。Airbnb讓旅客有更多住宿選擇,更多元化,價位更不同,涵蓋不同需要。我遇過一些業主,會跟你打招呼,介紹當地好去處,風土人情,非常熱情,跟酒店的禮遇不一樣,這為旅程增添了姿彩。Uber則為乘客提供多樣化的車型選擇及點對點服務,例如多人群體可以叫大車,不用分車前往目的地,十分方便。

參與共享經濟的門檻較低,每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情况參與其中。例如,有人想開工時就開車接單掙錢;心情好(或不好時),驅車登古原,車中泊散心。這種靈活性是共享經濟的一大特點。有研究發現,司機重視工作時間的靈活性。也就是說,相對於每天固定8小時或以上的的士司機,司機更喜歡可以自由調整工作時間和工作時長。這樣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及工作滿足度較高。Uber早前的調查亦指出,75%司機享受駕駛Uber,主要因為靈活的收入機會以及「自己做老闆」的感覺。

限制網約車數量 未必有利共享經濟

近日,網約車監管成為熱話。由共享經濟的角度來看,一些建議限制網約車數量並逐步放寬的做法,未必有利於整體共享經濟或社會發展。共享經濟平台的優勢之一就是容讓市場需求自動調節供應,人為設定限額會限制新科技的成效,限制網約車數量會降低科技帶來的效益。供應限額亦可能令乘客要承擔更高昂的車資,司機難以自由進出網約車市場,亦有機會重蹈「的士牌照」問題覆轍。 綜觀外國,蘇格蘭、澳洲等競爭事務局早年曾指出,限制網約車數量會對消費者的選擇和價格產生負面影響;市場只會在沒有定額限制下更好地運作,市民亦會受惠──包括減低等待時間、提高安全性等。

參考新加坡在訂立法例監管網約共乘汽車時,並沒有限制網約車數量,並強調政府的方向是促進開放的點對點交通市場,由市場供求定斷。這種做法除了滿足市民及市場需求外,亦鼓勵了的士與網約共乘汽車之間的良性競爭及進步,正正體現共享經濟對城市帶來的正面影響。香港在這個方面,可算落後多了,能夠發展共享經濟的空間很大。

總的來說,共享經濟作為一種新的經濟模式,正在改變我們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它不僅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也為個人提供更多機會和選擇。然而,如何在鼓勵創新和保持公平競爭之間找到平衡,仍是需要社會各界共同探討的問題。

參考資料:

Chen, M. Keith, Chevalier, Judith A., Rossi, Peter E., and Oehlsen, Emily. (2019) ”The Value of Flexible Work: Evidence from Uber Driver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27(6): 2735-2794.

作者是香港大學經管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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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穎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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