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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穩定幣監管定案 將公布「沙盒」參加者 發行人須設100%儲備 禁向用戶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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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財庫局及金管局昨發表在港實施法幣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立法建議的諮詢總結,絕大部分回應者認同,有需要為法幣穩定幣發行人引入監管制度,適當管理潛在的貨幣與金融穩定風險,並提供具透明度和合適的規限。財庫局及金管局將因應回應者的意見和建議,敲定立法建議以實施監管制度,盡快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金管局亦正處理穩定幣發行人「沙盒」申請,將於短期內公布參加者名單。

明報記者 蕭嘉聰

根據諮詢,大部分回應者支持法幣穩定幣的儲備資產總值、 於任何時候均需維持全額儲備的要求,部分回應者提出進行實時對帳的潛在困難,以及為確保儲備資產的市值至少相等於流通法幣穩定幣的面額,需不時補足儲備資產的大量工序。當局回應指儲備資產不足或令穩定幣用戶無法按面值將所有穩定幣贖回引致擠提,認為流通法幣穩定幣任何時候都要有儲備資產提供全額支持。法幣穩定幣持牌人將來需向金融管理專員證明,已備有措施(例如超額儲備)以遵守要求。

發行人最低繳足股本至少總額1%

此外,諮詢文件建議,發行人最低繳足股本應至少為流通法幣穩定幣總額的2%、或2500萬港元,以較高者為準。部分回應者認為,根據法幣穩定幣流通量為準則,以及時維持足夠資本存在困難。當局將更改最低繳足股本要求為2500萬港元、或其穩定幣流通量的1%,以較高者為準,金融管理專員仍保留有需要時施加額外資本要求的靈活性及權力。

境外穩定幣 須待建立監管合作機制

值得注意是,多名回應者對銷售香港境外發行的法幣穩定幣提供意見,部分回應者建議在監管準則或盡職審查下,可容許向零售投資者銷售境外發行的法幣穩定幣。當局回應指不少法幣穩定幣現時不受任何監管制度規管,穩定機制及公眾使用時的潛在風險或引起關注。如果其他司法管轄區設立了同等制度,當局會考慮建立正式的監管合作機制,例如互認或「護照通行」安排。此外,當局仍傾向維持在香港成立實體公司作為發牌準則之一。

金管局又指無禁止發行人提供推廣優惠,不過發行人不得與第三方安排向法幣穩定幣用戶提供利息。

是次諮詢於今年2月完成,共收到108份意見書,當中包括全球最大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未在港申請牌照的幣安(Binance);全球第二大穩定幣USDC發行人Circle、虛擬貨幣瑞波幣(XRP)發行商Ripple亦有提交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