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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受傷警先後索償施襲者警務處 官指重複擱置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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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警民衝突,17歲男生與另一男子涉襲擊便衣警令他面部受傷。便衣警早前入稟向警務處長提傷亡訴訟索償,高院暫委法官梁俊文於開審當天決定暫擱置審訊,昨頒判辭解釋理由,提到警員另曾入稟控告兩名男子。梁官形容本案問題顯而易見,不能想像警員就同一事件的損害以不同案件提控各方,或構成雙重賠償,並下令原告支付是次申請的訟費。

原告為警員張歷恆,被告為代表警務處長的律政司長。

判辭引述原告稱他在商場混亂中遇襲並多處受傷,包括左眼視力受損及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兩名施襲者其後被定罪。原告除了2021年在區院循僱員補償向警務處長提出申索,2022年亦以傷亡訴訟控告警務處長。原告修訂索償金額後超出區院上限,案件改由高院處理。

或構成雙重賠償 下令原告付訟費

本案原定今年7月2日開審,惟各方在6月去信聯合申請擱置審訊。信中披露原告在本案入稟前不足兩個月,已就同一事件以傷亡訴訟控告兩名施襲者,兩案由不同律師樓代表處理,而原告向施襲者索償案件只剩下被告梁柏添,另一被告李文謙已賠償15萬元,與原告達成和解。

梁官在判辭指本案問題顯而易見,不能想像原告基於同一事件所受損害,以不同案件提控施襲者及警務處長,並在不同級別法院進行司法程序;即使在同一個法院索償,原告不能由不同律師樓負責。梁官續指原告依賴不同證人供辭和醫生專家報告,兩案證據不一致,亦會構成雙重賠償。對於原告的法律代表,尤其是原告未能留意上述問題,梁官表示疑惑。

曾獲一被告賠15萬

判辭提及警務處長一方認為法庭仍需就原告向施襲者索償作出裁定,或關乎到警務處長另外追討賠償。梁官指出,撇除原告無爭議被襲,案中具體有多少事實爭論並不清晰,押後案件也能使各方索取時間,又指其中一間律師樓繼續代表原告的話,在專業層面亦會令其尷尬,在判辭尾聲提醒律師樓需要保持警覺。

【案件編號:HCPI 20/23】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