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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科醫生單位被射催淚彈 欲再傳召蕭澤頤作供遭駁回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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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8日理大衝突期間,警方懷疑誤射催淚彈入尖沙咀兩個單位致起火及損毁,一名耳鼻喉科醫生入稟控告警務處長蕭澤頤,索償逾672萬元。醫生要求傳召蕭澤頤出庭作證,被聆案官拒絕,早前再提出上訴。法官今(19日)駁回上訴,判辭指警方否認催淚彈是由警員「誤射」,若要求公開涉事警員身分等同要蕭承認與他主張的版本不一的說法,若傳召蕭將浪費法庭時間和資源,無助指認何人所為。

原告為醫生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長,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代表。梁要求蕭澤頤和申請單位搜查令的警員提供完整的證人供辭,以及公開發射催淚彈的警員的身分。蕭一方否認需為涉案單位的損毀負責,只承認警方曾在路面朝示威者低角度發射催淚彈,但示威者有回擲雜物和催淚彈,未能肯定彈藥是如何射進單位。

聆案官何志賢上月拒絕梁申請,並要求他支付大部分聆訊費用,梁不服,向法官歐陽桂如上訴。梁指審期尚未定下,他只是提出討論應傳召蕭澤頤和警員,非正式申請,聆案官過早拒絕,亦無解釋為何公開警員的身分不必要,要他承擔訴訟費不當。判辭指,梁若認為聆案官決定過早,根本便不應提出要求並存檔誓章和陳辭支持,法庭的職能非主持討論,而是作命令及給予指示。

判辭又説,當晚蕭不在場,需依賴下屬報告來了解情况,事實上行動的「負責人」楊督察已呈交供辭,梁指楊的證供不足欠說服力,法庭不認為蕭一旦出庭有助審訊議題,反而是浪費時間和資源。同樣地,申請搜查令的警員非進行調查,相信未能指認誰發射催淚彈。對於梁質疑聆案官忽視蕭懷疑作假證的證據,法官接納無基礎支持指控。法官最終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