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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傑莊:構建明確版權框架 促進AI技術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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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20年前我投身信息安全領域,致力研發生物特徵識別技術,從而見證了人臉識別技術在羅湖關口的首次應用,讓我預見到AI(人工智能)的潛力。如今20年過去,AI已從簡單的識別,進化到深度學習、自然語言處理等高級階段。我作為這一發展的見證者,深感AI的進步為人類帶來無限可能。

而香港也加快了AI研究步伐,例如2023年由香港科技大學領導的香港生成式人工智能研發中心(HKGAI)成立。近日特區政府提出關於AI訓練數據的版權豁免建議,提倡容許取用版權作品來開發、訓練和提升AI模型。我認為相關建議具前瞻性:提供合理的版權豁免,有助減少AI研發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礙,為創新提供更寬鬆環境。當然,在促進AI技術健康發展的同時,要平衡版權擁有人的利益。

倡同時豁免商業與非商業用途

正如政府諮詢文件指出,目前不少司法管轄區都有實施文本及數據開採(text and data mining,簡稱TDM)豁免條款。新加坡允許以計算數據分析為目的(包括AI訓練)使用版權作品,豁免適用於商業和非商業用途;英國的豁免條款僅限於非商業研究用途;而歐盟允許任何使用者進行TDM,但版權持有人可選擇退出。

參考不同地方的做法後,我有以下看法。

就豁免範圍而言,我認為同時豁免商業和非商業用途較可取。根據《香港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研究》,41%香港企業表示正在或將應用AI技術。允許商業用途的豁免,可鼓勵企業和創業者投資AI技術研發。在亞太區,新加坡和日本等國已採取類似的豁免政策。透過制訂全面覆蓋的豁免政策,香港可以鞏固和提升自身在AI領域的競爭力。

可借鑑美國「合理使用」原則

就對於版權擁有者的保護而言,我提議豁免條款中應包含「選擇退出」(opt-out)機制,確保版權持有人有權拒絕其作品被用於訓練AI模型。於2022年國際產權指數(International Property Rights Index),香港在亞太地區排名第5,全球排名第16,可見本港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保持較高水平。版權保護對於社會的科技、知識及藝術發展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保障版權擁有者的權利,是維護創作生態平衡的基石。

然而即便香港明確實施了TDM豁免條款,允許AI訓練使用版權作品,但關於AI生成作品是否構成版權侵犯的問題,依舊懸而未決。目前,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對此亦尚無明確規定。

我認為我們可借鑑美國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則,作為構建AI生成作品版權框架的起點。該原則允許使用者毋須得到版權所有者的許可,即可合理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事實上,本港版權法亦沿用相似準則,惟處理版權作品之用途只局限於特定目的。

在具體判斷時,法院會考量多個因素,例如使用行為的變革性(transformativeness),即是否賦予原作品新的表達或意義,而非簡單複製;及使用行為對原作品市場價值的潛在影響,若使用行為損害版權持有者的潛在收益,則難以認定為合理使用。此外,事實性的作品(如新聞報道)更易於被合理使用;而高度創造性的作品(如小說),則面臨更嚴格審查。

以美國的Thomson Reuters Enterprise Centre GmbH v. Ross Intelligence Inc.案件為例。該案中,Ross的AI平台提供法律分析功能;Thomson Reuters指控Ross侵權,認為這些AI功能高度依賴未經授權使用的Westlaw版權內容。法院指出,若Ross的AI系統僅是學習Westlaw的語言模式,以便更準確回答用戶提出的法律問題,而不是直接複製Westlaw的法律摘要,那麼這種使用方式可能被視為一種具創新性和變革性的合理使用。然而法院亦強調,倘Ross的AI系統在處理過程中複製了Westlaw的關鍵資料,即使複製數量很少,也很可能構成對版權的侵犯。最後,法院還考慮了AI系統的使用是否會衝擊Westlaw的潛在市場。

「合理使用」原則的不確定性

「合理使用」原則鼓勵創新性的二次創作,有助促進知識傳播和創新,然而這一原則也有其不確定性。生成式AI究竟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標準,業界難以預先判斷。因此我建議特區政府借鑑「合理使用」的評估因素,並制訂一套明確標準。

如上文提及,我樂見特區政府積極探討如何構建有利創新的法律框架,同時也相信政府能夠妥善平衡各方權益,從而為社會帶來積極效應。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吳傑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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