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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申遊行指引增國安條文 涵主辦責任 鄧炳強:按國安法修改 審批門檻沒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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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警方去年更改申請遊行集會指引,新增《香港國安法》內容,並引入「主辦者的責任」,指主辦者有責任確保集會及遊行不會引起不利於國家安全,防止活動被其他人士騎劫等。新指引亦刪去引用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兩條公約所指的「遊行是表達意見的有效方法,亦是很普遍的現象」部分。保安局長鄧炳強接受傳媒專訪時表示,因應國安法修改指引,又指現時遊行集會減少是因多了向政府表達意見的渠道。

《公安條例》訂明,超過50人的公眾集會或30人的公眾遊行必須向警務處長提出,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根據網上資料,警方去年2至6月期間曾修訂「處理與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有關的《公安條例》的指引」,指引由20項增至35項,亦加入不少國安法條文及國安相關內容(見表)。

指遊行數目不反映自由度

鄧炳強接受有線新聞及《南華早報》訪問時稱,因應國安法修改指引,又說2019年顯示公眾活動會被騎劫,做危害國家安全的事情。鄧本年6月書面答覆議員質詢時,指去年有270個遊行和71個集會獲批不反對通知書,較2019年近900個遊行集會大幅減少;他回應稱,因市民多了渠道向政府表達意見,政府亦會傾聽和回應,「可能認為比只在街上呼喊好」。他強調示威權利仍存在,不能以示威數量反映本港自由水平。他又稱警方2022年後,沒反對過任何遊行和集會,強調有關審批門檻,沒有因國安法改變。

舊指引中只提及主辦者與參加者應該知道集會及遊行須和平,以及顧及他人權利。修訂指引新增章節「主辦者的責任」列明《公安條例》的要求和後果,又指主辦者有責任確保公眾集會及遊行和平、安全、有序和合法,不會引致活動不利於國家安全,以及有責任採取適當措施並遵從配合警方指示,包括向參加者傳遞信息、作呼籲,或安排充足糾察等,防止活動被騎劫。

主辦方須防活動被騎劫

指引亦加入多項政府責任,特區應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又強調本港法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是「有底線的,而非絕對的」。指引又引用1999年社運人士吳恭劭於遊行時展示塗污及剪破的中國國旗及香港區旗一案,稱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和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都極為重要,並可因此對一些權利施加限制 。

指引中「國家安全」原本的定義為「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新版本參考《香港國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加入「現代國家安全概念」,包括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指任何一方面的利益受損,都將影響中國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兩國際公約人權引文刪去

舊版「民主社會」一章引用《香港人權法案》指「在民主社會,如有必要,可限制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又引用《香港人權法案》、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總括指社會有需要令不同意見能在和平環境中被合理及適當地聆聽,「在民主社會,包括香港,遊行是表達意見的有效方法,亦是很普遍的現象」。有關章節及內容在新版被刪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