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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屠龍案辯方結案陳辭 指隊長瞞隊員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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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炸彈殺警,案件昨於高院第66天審訊。辯方首天作結案陳辭,被告張俊富的代表大律師李國輔批評小隊隊長黃振強的人格,指他會為個人私益騙人。黃有意向隊員隱瞞12.8殺警行動,目的是事成後他可逃亡台灣,獲取由吳智鴻一方提供的逾100萬元逃亡費,張俊富及其他隊員則被蒙在鼓裏,對行動細節毫不知情。被告張銘裕的代表大律師今將陳辭。

李國輔表示,黃振強供辭充滿疑點,張被黃利用,蒙在鼓裏。李批評黃會「呃隊友」、言行不一、「大話冚大話」,是個機會主義者,會為個人利益蒙騙他人。

對於黃曾稱良心過意不去、自覺有責任說出真相才出庭頂證其他被告,李指黃做從犯證人可享更高減刑幅度,他有誘因誣陷其他被告,並獲控方撤銷殺警控罪,但案發時黃是聲稱「好想啪狗(槍殺警察)」的人,李質疑「咁樣都算良心過意唔去?」

稱隊員不會同意殺警 黃為逃亡費隱瞞

有證據顯示,吳智鴻一方12.8行動後會給黃逾100萬元逃亡。李稱,屠龍小隊隊員不會同意殺警,故黃向隊員隱瞞行動細節,務求「愈少人知、愈少阻礙」,便能取得逃亡費;從黃的信息可見,行動前夕他請友人幫他收拾行李,但無證據顯示其他隊員亦收拾行李,可見各人被蒙在鼓裏。

「煙花」指炮仗 稱張俊富不知串謀

針對控方指張與黃曾討論設置炸彈的位置,李指兩人用「煙花」作為術語,但意指煙花炮仗;黃曾擬在示威用炮仗對抗警察,亦向張稱會取得炮仗,故不能排除兩人只是討論放置炮仗。李又指,張對於炸彈和槍手位置、逃亡路線等一無所知,豈會在不顧自身安全下參與危險行動;由於黃作供不盡不實、有疑點,控方未能證明張是知情並參與串謀行動。

【案件編號:HCCC164/22、255/23】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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