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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案 7名民主派上訴「參與集結」定罪 終院駁回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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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維園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他們上訴後獲撤銷「組織集結」定罪,另就「參與集結」定罪上訴至終院,爭議定罪並不符合相稱性的法律原則。案件橫跨超過4年,終院今(12日)駁回上訴,即維持原判。判辭直言,被告的主張與本港司法管轄權的所有原則相違背。

上訴人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審理。

上訴人只有吳靄儀和李柱銘到庭,吳靄儀聞判後表示裁決非常重要,惟未有時間研究判辭,故不宜評論,她說與李柱銘藉此機會感謝律師團隊及支持他們的市民。而梁國雄妻子、社民連主席陳寶瑩亦有旁聽。

上訴方爭議,香港是否應跟隨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案及或「Abortion Services」案判例?如是,法官應如何進行執行層面的相稱性評估?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李義頒下共同判辭,裁定香港的法庭不應跟隨上述兩案的判決,強調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有所不同,在英國被宣告爲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爲有效法律,但香港的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為無效及將其廢除,故兩地法庭評估相稱性時各有考慮。

法官張舉能和李義在判辭指,被告的主張與本港司法管轄權的所有原則相違背,當本案合憲地檢控和證明罪成,不見有基礎要求原審法官須事後考慮及獨立進行相稱性評估。兩人續指,上訴方提出的「相稱性評估」並非本港採納的四步測試,他們要求法庭考慮的混合性因素看來屬求情,而且在欠缺可行憲法挑戰等情况下,被告無基礎爭論定罪判刑,兩人不認同被告指從逮捕至判刑須額外評估相稱性。法官霍兆剛同意上述理由。

法官林文瀚和廖柏嘉勳爵分別另撰判辭認同張舉能和李義的看法,林文瀚反駁上訴方稱定罪不能被視為限制,又提到2019年示威迅速演變成暴動及警民衝突,需要採取有效措施維持公眾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