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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兩地處理人權挑戰法律框架不同 不跟英判例 流水集會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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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9年維園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當中7人上訴後獲撤銷「組織集結」罪,另就「參與集結」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方援引英國兩宗判決,爭議定罪限制基本權利,並指本案不符合「相稱性原則」。案件橫跨逾4年,終院昨日宣布一致駁回7人上訴,維持原判。判辭指出,香港法庭不應跟隨上述英國兩案的判決,又指上訴方的主張與本港司法管轄權的所有原則相違背。

上訴人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和李柱銘,當中吳靄儀和李柱銘昨有到庭。吳靄儀聞判後表示裁決非常重要,惟未有時間研究判辭,暫不宜評論。她又說與李柱銘藉此機會向律師團隊及支持他們的市民道謝。終極上訴敗訴後,原審判囚4人刑期維持下調為5至12個月,餘下被判緩刑3人毋須處理。

上訴方爭議香港是否應跟隨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案及/或「Abortion Services」案判例;如是,法官應如何作執行層面的相稱性評估。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李義共同頒布判辭,解釋憲法挑戰框架內的「執行相稱性」概念,若訴訟人指稱其獲憲法保障的權利過分受限,法庭要評估相稱性,並要審視侵權舉措是否合法限制權利,若未能通過評估,須由法庭糾正或宣告違憲。

拒納拘捕至判刑均須評估相稱性

兩名法官在判辭裁定香港法庭不應跟隨上述英國兩案的判決,強調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不同,在英國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為有效法律,但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為無效及把它廢除,故兩地法庭評估相稱性時各有考慮。判辭拒絕接納上訴方提出,由拘捕、檢控、定罪以至判刑均須分別評估限制符合相稱性,指上訴方就《公安條例》作憲法挑戰被駁回,亦沒挑戰警方反對遊行,故下級法庭定罪前毋須額外評估相稱性。

指上訴方理據違司法管轄權原則

判辭提及,上訴方的主張與香港司法管轄權的原則相違背,重申檢控等程序由健全法治規範,警方須有合理懷疑才能拘捕,若證據不足,被告會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庭判刑亦可行使酌情權,正如本案3人被判緩刑,因此不必進一步評估。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認同上述理據。

稱定罪非個別限制 需採措施保秩序

終院常任法官林文瀚和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各另頒判辭(見另稿)表示認同。林文瀚反駁上訴方稱定罪不能被視為個別限制,又提到2019年示威迅速演變成暴動及警民衝突,需採取有效措施維持公眾秩序。

歡迎裁決 政府:行使權利須合法

政府昨晚發聲明表示歡迎裁決,重申香港市民有合法和平集會和遊行權利,但行使這些權利必須合法,以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以及盡量減少活動對公眾影響。政府發言人稱,香港居民有義務遵守特區實行的法律,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法治根本要素之一,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奉當地法律為圭臬。

【案件編號:FACC 2-6/24】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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