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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案 辯方爭議被告李家田受私刑下不自願招認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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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炸彈殺警,案件今日(12日)於高院第69天審訊。辯方繼續陳辭指,由於最初針對被告李家田的證供薄弱,警方讓從犯證人彭軍壕編造李藏槍的事件,李遭受警員的水刑及武力才招認藏槍,故相關招認應該不被接納。辯方指,李沒有參與屠龍小隊的會議,也沒有行夜山時試槍,他加入屠龍小隊的群組是為「飲飲食食」,並非加入涉案串謀行動。被告賴振邦的代表大律師明日陳辭。

被告李家田為案中唯一自辯的被告,辯方爭議李在不自願下招認,即李在西貢試槍後獲發槍械,及後他將槍彭歸還吳智鴻。李的代表大律師林芷瑩表示,李招認一事存有疑團,包括李被捕當天,警方搜查隊奉命搜查全屋,卻沒有搜查廁所,以及李知道他有緘默權,卻沒有行使,反映當時李在廁所遭另一隊警察暴力對待,以及他被警察「打嚇氹」下放棄緘默。由於李的招認並非事實,加上他遭警察威逼利誘,故陪審團應無視相關招認。

林又指,從犯證人黃振強與彭軍壕被捕後均沒有提及李曾接收槍械。由於兩人針對李的證供「好弱雞」,故警方讓彭編造故事,說有人將槍械交給李,並威逼利誘李說出相同版本。警方以水刑對待李,好處是不留傷痕,李在庭上對受虐過程記憶猶新,他解釋一旦經歷該種遭遇便會銘記在心。

林續指,李留在屠龍小隊是因為他想記錄社運事件,以及當時他生活拮据,對於黃會資助隊員「飲飲食食」而覺得吸引。針對李上山試槍事件,彭供稱當晚他負責在外圍「放風」,他只聞槍聲,沒有注意是誰開槍。林指彭是猜測有人試槍,但有可能是試氣槍,加上事後警方起獲的3支槍械均沒有李的指紋,故質疑當晚沒有發生試槍。

林又指,李於11月17日因為被困理大而沒有參與屠龍小隊的會議,另有獨立證據能支持他說法,包括GPS定位紀錄顯示李當晚身處紅磡暢運道、李事後詢問隊員去哪裹遊行,因為他缺席會議而不知道黃帶隊員到泰國旅遊。李亦因其他原因而不參與另外兩次屠龍小隊會議,故李不知道串謀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