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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快必煽動案終極上訴明年1月審 牽動至少3案 包括立場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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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罪成,判囚40個月。譚得志就定罪及刑期上訴被駁回,後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獲批。終院昨日開庭聽畢雙方陳辭後,就其中兩項爭議批出上訴許可,包括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以及控方須否證明被告的煽暴意圖,餘下一項爭議則被拒。案件排期明年1月10日審理。

申請人為譚得志,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昨在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席前申請上訴許可。

提3爭議 涵須否證煽暴意圖

申請方提出,案件有3個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爭議。第一,《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必須在高院原訟庭法官和陪審團席前審理;第二,控方是否須證明被告煽動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圖;第三,若控方毋須證明煽暴意圖,是否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不符「依法規定」原則而違憲。

法官李義提到,第三項爭議難經相稱性測試確認會否過度限制言論自由,戴則認為首兩項爭議較重要。就上訴爭議的效用,戴指仍有其他案件與本案爭議有關,議題非純粹學術討論;若法庭無司法管轄權而將被告定罪,將造成重大不公。

律政司:得直或引同類案上訴

律政司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稱,上述爭議不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罪現已被《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取代,仍在司法程序、涉及舊煽動罪的案件至少有3宗,爭議效用不大。不過周同意,若上訴成功,或會影響過往被判煽動罪成的案件會否上訴。

就是否須證明煽暴意圖一點,周認為樞密院千里達案例中的煽暴元素只是附帶意見,法庭應着重考慮本案背景及本港的法律框架。

資料顯示,「立場新聞」煽動刊物案同樣爭議須否證明被告有煽暴意圖,已於區域法院審訊完畢,案件早前重新排期8月29日裁決。其餘兩宗未審結案件包括《蘋果日報》案和一名19歲男子在裁判法院認罪及判刑後提出上訴的案件。

【案件編號:FAMC 15/24】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