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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傭錄下與男僱主對話控性騷擾 指被告曾認被錄音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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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傭報稱遭六旬僱主性騷擾和游說性交,由平機會代為入稟向僱主索償逾18萬元,案件今(14日)於區院結案陳辭。僱主親自陳辭指,警方查案專業,經刑事調查後沒有控告他,反映性騷擾是不實指控。印傭一方則指,刑事查案和民事申索的舉證門檻不同,錄音揭發僱主多次要求印傭發生性行為,屬濫用僱主權力。案件將於明年2月14日裁決。

原告為印尼籍女傭,被告為前僱主林銳生。林銳生表示,警方收到印傭報案後調查,發現證據不足,事件不涉刑事成份,顯然無發生性騷擾。對於原告方呈上印傭暗中錄音的聲帶,林再次否認是錄音中的男聲,又指警方無採納錄音為證據,法庭不必理會。

原告方表示,刑事和民事案件採用的門檻不同,即使警方認為證據不足以起訴,不代表林銳生沒有干犯民事錯誤。原告又指,林曾向法援署承認錄音的男聲是其本人,卻在庭上推翻說法,其證供可信性成疑。

庭上昨播放錄音,疑為林銳生的男子說「想搵個好的工人姐姐同我結婚生仔」及「工人就唔╳得咩?」;林供稱自己經常外出召妓,不會找上印傭性交。原告方今質疑,林一方面聲稱自己年紀大和沒有性衝動,另一方面以光顧性服務為辯護理由,兩種說法有明顯矛盾,即使林經常上網就性服務「格價」,不能否認他曾向印傭提出性要求。

原告方又指,林銳生就涉嫌性騷擾提出不同版本的解釋,包括聲稱印傭索取2000元按摩服務費,又指錄音對話是自己喃喃自語等,說法含糊其辭。原告方提及,由於本案未裁決,入境處未能受理印傭的工作簽證申請,她逾兩年來沒有在港工作,生活陷入困境。原告方要求林賠償印傭的工作收入損失,並支付訟費。